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9-04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5-03-28 10:03   点击率:7打印】【关闭

当事人新平新化鑫宇农牧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6Q7MN81K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新化乡海外村小矣勺小组

经营者:杨光学,男,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县桂山街道青龙社区,公民身份号码530427********0011。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1月2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农牧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经调查核实,农牧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农牧场于2023年7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建设,于2023年8月投入养殖生产至案发时,至今未完成自主验收。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11月29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农牧场经营者杨光学提供的《营业执照》、杨光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新化鑫宇农牧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光学,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调查合法有效。

2024年11月29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农牧场经营者杨光学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530427MA6Q7MN81K001Y)复印件。证明:新平新化鑫宇农牧场于2024年8月1日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限为2024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

2024年12月3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农牧场经营者杨光学提供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关于新平新化鑫宇农牧场生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玉环新局承诺审〔2021〕3号)和《新平新化鑫宇农牧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33-37页、45-51页、181-182页、185-187页复印件。证明:你农牧场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于2021年11月26日取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该项目为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1座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50m3/d,2个容积各为200m3的安全填埋井,1间占地面积5m2的危废暂存间,1间容积为800m3的堆粪棚,1个容积为150m3的事故应急池等相应环境保护设施报批情况;养殖规模为年出栏优质肥猪8000头。

2024年12月23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李一迪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人李一迪(新化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的调查合法有效。

2024年12月26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生态分区管控单元类型查询结果》。证明:你农牧场案涉项目为一般管控单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

2025年1月18日,你农牧场经营者杨光学通过微信提交的《污水消纳协议》。证明:新平新化鑫宇农牧场(甲方)将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用于浇灌新化乡海外村委会大矣勺小组(乙方)区域内810多亩豌豆、烤烟及玉米地(种植地位于甲方养殖场西北面约200米处),协议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有效期为长期。

2.视听资料。

2024年1129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新平新化鑫宇农牧场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已投入养殖生产

3.现场笔录。

2024年11月2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农牧场案涉项目于2023年7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已经基本建成,尚未开展自主验收即投入养殖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农牧场存栏商品猪4000头。

4.证人证言。

2024年12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李一迪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新平新化鑫宇农牧场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2022年4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7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建设,未完成自主验收即投入养殖生产,至今未完成自主验收

5.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11月2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农牧场经营者杨光学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杨光学于2022年4月到新平新化鑫宇农牧场工作,主要负责整个养殖场的生产、管理工作;你农牧场案涉项目于2022年4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7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建设,未完成自主验收即投入养殖生产,至今未完成自主验收;你农牧场2023年的营业收入80万元,2024年预计的营业收入60万元,现在养殖场内有7名工作人员;养殖粪污经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最终实现土地消纳。

(三)违法事实

你农牧场于2023年7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建设,于2023年8月投入养殖生产至案发时,至今未完成自主验收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03号)告知你农牧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农牧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2025年2月26日,你农牧场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同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玉市环听〔2025〕2号)告知你农牧场听证时间和听证回避权等相关事项,并于2025年3 月21日下午3时在新平分局十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经我局复核,你农牧场提出的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案情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农牧场于2023年7月完成主要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建设,于2023年8月投入养殖生产至案发时,至今未完成自主验收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农牧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农牧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牧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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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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