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新化磊鑫农牧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7MA7CP1QN36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新化乡海外村大矣勺小组 经营者:张天环,女,壮族,住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朝阳路老东区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147。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1月2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并经调查核实,你农牧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牧场于2023年7月在新化乡白达莫村新房子小组建设1个容积约3150m3的土坑式氧化塘,该塘未采取防渗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2011)中“5.3.2内壁和底面应做防渗处理,具体参照GB 50069相关规定执行”的要求,即于2024年4月投入使用,用于贮存养殖废水。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11月29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农牧场管理人员施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张天环身份证、施平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新平新化磊鑫农牧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天环;证明违法主体适格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 2024年11月29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农牧场管理人员施平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15304270000000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530427MA7CP1QN36001Z)复印件。证明:新平新化磊鑫农牧场于2021年5月12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备案;于2024年8月1日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2024年12月23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李一迪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人李一迪(新化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对其的调查合法有效。 2025年1月18日,你农牧场管理人员施平通过微信提交的《污水消纳协议》3份。证明:新平新化磊鑫农牧场(甲方)将氧化塘沉淀处理后的污水分别用于浇灌新化乡白达莫村委会蔓干新房子(乙方1),新化乡海外村委会大田小组(乙方2)、小矣勺小组(乙方3)区域内共计1190多亩豌豆、烤烟及玉米地肥料。 2.视听资料。 2024年11月2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拍摄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农牧场在新化乡白达莫村新房子小组建设有1个容积约3150m3土坑式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塘内贮存有养殖废水。 3.现场笔录。 2024年11月2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农牧场存栏商品猪3500头;你农牧场在新化乡白达莫村新房子小组建设1个容积约3150m3土坑式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措施即投入使用,塘内贮存有养殖废水。 4.证人证言。 2024年12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李一迪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你农牧场在新化乡白达莫村新房子小组建设有1个容积约3150m3土坑式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措施并已投入使用。②你农牧场原经营者是施平,于2021年11月8日变更经营者为张天环,现施平是养殖场的管理人员。 5.当事人的陈述。 2024年11月2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农牧场管理人员施平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施平于2021年11月到新平新化磊鑫农牧场工作,目前主要负责农牧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你农牧场于2023年7月在新化乡白达莫村新房子小组建设1个容积约3150m3土坑式氧化塘(塘内废水由王孟文等农户用于施肥),该塘未采取防渗措施并于2024年4月投入使用贮存养殖废水。②养殖场内建设有1个六级化粪池(约600m3),3个氧化池(1500m3、500m3、200m3),在新房子小组建设有一容积约3150m3土坑式氧化塘。 (三)违法事实 你农牧场于2023年7月在新化乡白达莫村新房子小组建设1个容积约3150m3的土坑式氧化塘,该塘未采取防渗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2011)中“5.3.2内壁和底面应做防渗处理,具体参照GB 50069相关规定执行”的要求,即于2024年4月投入使用,用于贮存养殖废水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03号)告知你农牧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农牧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2025年2月26日,你农牧场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同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玉市环听〔2025〕1号)告知你农牧场听证时间和听证回避权等相关事项,并于2025年3 月21日上午10时在新平分局十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经我局复核,你农牧场提出的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案情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农牧场于2023年7月在新化乡白达莫村新房子小组建设1个容积约3150m3的土坑式氧化塘,该塘未采取防渗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2011)中“5.3.2内壁和底面应做防渗处理,具体参照GB 50069相关规定执行”的要求,即于2024年4月投入使用,用于贮存养殖废水的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农牧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农牧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牧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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