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金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K72026W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戞洒社区东磨小组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微博博主“湘中传媒”《惊悚!玉溪市新平县戛洒江畔环境污染如此严重谁来监管?》反映的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厂及废石加工区存在部分易产尘物料随意堆放、未遮盖,场区道路有明显积尘现象。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12月20日,经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环保负责人余凯林提供的①《营业执照》、叶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金凯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萍。②《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2025年1月10日提交,金凯公司环保负责人余凯林、安全管理员苏贤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余凯林、苏贤超的调查及所述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③《检测报告》(TB20241205003)。证明:2024年12月11日,云南天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到你公司现场采样检测期间,你公司破碎工段废气排放口DA001、筛分废气排放口DA002共6组有组织废气样品,厂界共12组无组织废气样品,厂界东、南、西、北外1m处共8个厂界噪声数据,均未出现超标情况。 2024年12月29日,你公司余凯林提交的《新平金凯工贸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针对2024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一般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改,一是对厂区雨水沟进行了清理、疏通;二是露天堆放的空矿物油桶已收储到危废暂存间内;三是对事故应急池进行了清理,保持空置状态。 2025年1月2日,你公司余凯林提交的《新平金凯工贸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针对“玉环责改字〔2024〕9-18号”进行整改,一是充分使用厂区雾炮机、喷淋头及水管,加大对废石加工区的洒水喷淋力度;二是对粉料堆及其它易产尘物料进行覆盖;三是及时清扫厂区道路、并加大洒水喷淋力度;四是及时清理了不规范堆存的细物料;五是及时清理了流失物料。 2025年1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余凯林提供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平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铁精矿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玉环审〔2022〕1-4号)、《新平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铁精矿技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新平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东磨选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选厂(含废石加工区)环保手续齐全。 2.视听资料。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余凯林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选厂及废石加工区空气中有明显无组织粉尘现象;部分易产尘物料堆存未进行全覆盖;场区道路有明显积尘现象;部分易产尘废细物料存在随意堆放情况;部分废细物料有流失现象。 2025年1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制作,并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余凯林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对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已进行了整改。 3.现场笔录。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余凯林签字确认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存在选厂及废石加工区存在部分易产尘物料随意堆放、未遮盖,场区道路有明显积尘现象。 2025年1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制作并由余凯林签字确认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复查时,你公司对“玉环责改〔2024〕9-18号”提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复核与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所描述的整改情况基本一致。 4.证人证言。 2025年1月17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全管理员苏贤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苏贤超确认执法人员提出的“选厂及废石加工区存在部分易产尘物料随意堆放、未遮盖,场区道路有明显积尘现象”情况属实。 5.当事人的陈述。 2025年1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余凯林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9500万元、从业人员104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因管理不到位,存在选厂及废石加工区存在部分易产尘物料随意堆放、未遮盖,场区道路有明显积尘现象;你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已完成了整改。 (三)违法事实 你公司选厂及废石加工区存在部分易产尘物料随意堆放、未遮盖,场区道路有明显积尘现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选厂及废石加工区存在部分易产尘物料随意堆放、未遮盖,场区道路有明显积尘现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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