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县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彩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7795173414X 地址:新平县戛洒镇戞洒村委会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微博博主“湘中传媒”《惊悚!玉溪市新平县戛洒江畔环境污染如此严重谁来监管?》反映的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厂堆存原料覆盖不全,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洒水降尘不及时,场区道路存在扬尘污染。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5年1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新平县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叶彩明、余凯林、任建欣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县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法定代表人叶彩明;对你公司厂长余凯林、安全员任建欣的调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2025年1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新平县环保局文件关于新平县戛洒磁选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新环发〔2006〕14号)、《新平县环保局文件关于新平县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铁浮选生产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18〕5号)、《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平县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铜精矿450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玉环审〔2022〕1-13号)、《新平县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铁浮选生产回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427795173414X001X)等复印件,证明:新平县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选厂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2025年1月1日,新平县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收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针对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整改。 2.视听资料。 2024年12月2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余凯林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选厂堆存原料覆盖不全,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洒水降尘不及时,场区道路存在扬尘污染。 2025年1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任建欣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露天堆放的选厂原料采用遮阴网进行了遮盖,对场区道路进行了清扫,增加了洒水频次,增设了雾炮机洒水降尘抑尘等措施。 3.现场笔录。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公司厂长余凯林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选厂堆存原料覆盖不全,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场区道路存在扬尘污染。 2025年1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2024年12月20日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现场复查,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对露天堆放的原料采用遮阴网进行了遮盖;对场区道路进行了清扫,增加了洒水频次,增设了雾炮机洒水降尘抑尘措施。 4.证人证言。 2025年1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平县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任建欣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①202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任建欣确认执法人员提出的“选厂项目原料堆存场原料覆盖不全,部分原料露天堆放,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场区道路存在扬尘污染”情况属实;②你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9500万元、从业人员104人。③你公司堆存废石和三级精矿,执法人员检查时废石堆存3万吨,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三级精矿堆存1万吨,占地1000平方米;④案发后,你公司对露天堆放的原料采用遮阴网进行了遮盖,对场区道路进行了清扫,增加了洒水频次,增设了雾炮机洒水降尘抑尘。 5.当事人的陈述。 2025年1月23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余凯林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9500万元、从业人员104人;你公司选厂堆存原料覆盖不全,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场区道路存在扬尘污染;你公司选厂生产区主要堆存有废石和三级精矿两种物料,废石堆存3万吨,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三级精矿堆存1万吨,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你公司收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整改。 (三)违法事实 你公司选厂堆存原料覆盖不全,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洒水降尘不及时,场区道路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选厂堆存原料覆盖不全,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洒水降尘不及时,场区道路存在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