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鑫鸿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正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7MA6Q379477 地址:新平县戛洒镇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微博博主“湘中传媒”《惊悚!玉溪市新平县戛洒江畔环境污染如此严重谁来监管?》反映的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石废料加工建材厂(简称建材厂)临时成品堆场有部分成品和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网遮盖,成品原料装卸未设置雾化喷淋装置设施,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场区道路未全部硬化,存在扬尘污染。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12月2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钟正洪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鑫鸿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正洪。 2025年1月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①《授权委托书》原件、卢首斌和巢占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你公司总经理卢首斌、安全生产主管巢占伟的调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②《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从业人员有29人,营业收入3750万元。 2025年1月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巢占伟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节选、《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关于新平鑫鸿图废石料加工建材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环新局审〔2021〕21号)、《排污许可证(副本)》截取部分、《新平鑫鸿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新平鑫鸿图废石废料加工建材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等复印件,证明:新平鑫鸿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建材厂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2024年12月26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公司送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公司总经理卢首斌签字签收,12月31日,你公司提交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对我局执法人员提出的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 2.视听资料。 2024年12月2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卢首斌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建材厂临时成品堆场有部分成品和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网遮盖,成品原料装卸未设置雾化喷淋装置设施,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 2025年1月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巢占伟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针对“玉环责改〔2024〕9-21号”所提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对临时成品堆场的成品和原料均用防尘遮阴网进行了遮盖,在成品原料堆场卸料口、装卸点、抛废口各增设了1台雾化喷淋装置,场区道路用洒水车进行洒水作业。 3.现场笔录。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公司总经理卢首斌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建材厂临时成品堆场有部分成品和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网遮盖,成品原料装卸未设置雾化喷淋装置设施,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 2025年1月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2024年12月20日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复查,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对建材厂临时成品堆场的成品和原料均用防尘遮阴网进行了遮盖,在成品原料堆场卸料口、装卸点、抛废口各增设了1台雾化喷淋装置,对场区道路进行分时段人工洒水降尘。 4.证人证言。 2025年1月9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平鑫鸿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巢占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证明:①你公司建材厂生产线是购买大红山铁矿380万吨露天矿剥离废石作生产原料,破碎加工成公分石、瓜子石、石粉后堆存、出售,目前堆存的产品大约6万方,堆存的原料及成品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材厂未生产,物料堆场上堆存的公分石、瓜子石、石粉等产品因遮阴网损坏,大部分露天堆存未完全覆盖,少部分遮盖黑色遮阴网,设置有1台雾化喷淋装置,公司道路配套有洒水车洒水降尘;③案发后,你公司对临时堆场的成品和原料均重新用防尘遮阴网进行了遮盖;在原料堆存点增设了1台雾化喷淋装置、产品装卸点增设了2台雾化喷淋装置;增加了对厂区道路人工洒水降尘频次。 5.当事人的陈述。 2025年1月21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卢首斌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建材厂建设有一条建筑砂石料生产线,是购买大红山铁矿380万吨露天矿剥离废石作生产原料,破碎加工成公分石、瓜子石、石粉后堆存、出售,目前堆存的成品约6万立方,堆存的原料及成品占地面约5000平方米;你公司建材厂临时成品堆场有部分成品和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网遮盖,成品原料装卸点未设置雾化喷淋装置设施,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场区道路未全部硬化,存在一定扬尘污染;你公司收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整改。 (三)违法事实 你公司建材厂有部分成品和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网遮盖,成品原料装卸未设置雾化喷淋装置设施,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场区道路未全部硬化,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建材厂有部分成品和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网遮盖,成品原料装卸未设置雾化喷淋装置设施,防尘、控尘措施不到位;场区道路未全部硬化,存在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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