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驰骋路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40985289293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微博博主“湘中传媒”《惊悚!玉溪市新平县戛洒江畔环境污染如此严重谁来监管?》反映的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经营的LQ-1戛洒沥青拌和站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控尘措施;场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及时,存在扬尘污染。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5年2月11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鸣宇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杨立娜、李鸣宇、杨信身份证、《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高速公路SBS沥青改性劳务代加工合同》(合同编号:LMSYB-(YJGY)-LW-2023-002)节选等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北京驰骋路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立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3040985289293;对李鸣宇、杨信的调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LQ-1戛洒沥青拌和站投产后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由北京驰骋路用材料有限公司负责。 2025年1月6日,你公司提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回复报告》,证明:你公司针对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提出的环境问题已进行了整改。 2.视听资料。 2024年12月2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制作,你公司永金高速路面分部LQ-1戛洒沥青拌和站现场负责人李鸣宇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永金高速路面分部LQ-1戛洒沥青拌和站存在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控尘措施;场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及时,存在扬尘污染。 2025年2月11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制作,并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鸣宇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针对“玉环责改〔2024〕9-22号”所提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 3.现场笔录。 2024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公司经营的LQ-1戛洒沥青拌和站现场负责人李鸣宇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①你公司负责经营的LQ-1戛洒沥青拌和站4000型沥青混合料拌的生产线安装完成后未投入生产,水稳拌和机的生产线正常生产;②LQ-1戛洒沥青拌和站生产用原料有4种:1#(粒径20mm-30mm)、2#(粒径10mm-20mm)、3#(粒径5mm-10mm)、4#(粒径3mm-5mm)原料,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3000立方),无防尘控尘措施,场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及时,存在扬尘污染。 2025年2月11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落实《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2024〕9-22号)整改情况开展现场复查,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针对我局执法人员提出的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 4.证人证言。 2025年2月12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管理人杨信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证明:①LQ-1戛洒沥青拌和站于2024年11月投入生产,是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北京驰骋路用材料有限公司的,于2023年8月23日签订代加工合同,合同编号为LMSYB-(YJGY)-LW-2023-002,该合同约定LQ-1戛洒沥青拌和站投产后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由北京驰骋路用材料有限公司负责;②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时,LQ-1戛洒沥青拌和站场区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控尘措施,场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及时,存在扬尘污染;③你公司收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2024〕9-22号)后,对LQ-1戛洒沥青拌和站场区原露天堆存的两堆3#(粒径5mm-10mm,共计1500方)原料已采取遮阴网覆盖,配备一台洒水车定期洒水防尘抑尘措施。 5.当事人的陈述。 2025年2月11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鸣宇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证明:①2023年8月23日,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驰骋路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云南省S45永金高速新平(戛洒)至元江(红光)高速公路SBS沥青改性劳务代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LQ-1戛洒沥青拌和站由北京驰骋路用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营运管理,LQ-1戛洒沥青拌和站投产后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由北京驰骋路用材料有限公司负责;②LQ-1戛洒沥青拌和站于2024年11月投入生产;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时,LQ-1戛洒沥青拌和站场区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控尘措施,场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及时,存在扬尘污染;你公司收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整改。 (三)违法事实 你公司负责经营的LQ-1戛洒沥青拌和站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控尘措施;场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及时,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负责经营的LQ-1戛洒沥青拌和站有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无防尘控尘措施;场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及时,存在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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