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平毕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双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7MA6QJRKH5D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2月2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以下简称新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微博博主“湘中传媒”《惊悚!玉溪市新平县戛洒江畔环境污染如此严重谁来监管?》反映的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堆存于困龙河两侧的碎石成品(公分石、瓜子石、石粉)露天堆放,无防尘控尘措施;场区道路存在扬尘污染,洒水降尘不及时。 (二)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2024年12月27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雷双成提供的《营业执照》、雷双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毕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雷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27MA6QJRKH5D。 2025年1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你公司雷双成提供的①《授权委托书》原件、陈小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小明为你公司授权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代理人,对陈小明的调查及所述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②《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2024年度从业人员有8人,营业收入2000万元。 2025年1月16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对我局执法人员提出的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 2.视听资料。 2024年12月27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雷双成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新平毕盛商贸有限公司堆存于困龙河两侧的成品(公分石、瓜子石、石粉)为露天堆放,无防尘控尘措施的客观事实。 3.现场笔录。 2024年12月27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并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双成签字确认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不设破碎生产线,仅通过采购周边碎石场成品(公分石、瓜子石、石粉)临时堆存,后销售给永金高速路面分部;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公司场区有车辆正在装车外运销售,采购的成品堆存于困龙河两侧(永金高速路面分部一侧和新平县平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选厂一侧),堆存的成品均未有效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控尘措施。 2025年1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和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制作并由雷双成签字确认的《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复查时,你公司针对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2月27日提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进行整改。 4.证人证言。 2025年1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陈小明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6月开始堆存公分石、瓜子石、石粉、水洗砂等原料和成品,询问时堆存的产品15万立方,堆存占地面7000平方米;你公司没有破碎生产线,仅通过采购周边碎石场成品临时堆存,后销售给永金高速路面分部;你公司堆场平常主要是使用防尘遮阴网进行遮盖,同时采取人工不定时洒水等降尘控尘措施。 5.当事人的陈述。 2025年1月10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双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新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12月27日,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成品堆存于困龙河两侧,存量25万立方米,大部分露天堆放,少部分用遮阴网进行了遮盖,堆存占地面7000平方米;你公司没有破碎生产线,于2024年6月开始,通过采购周边碎石场的成品(公分石、瓜子石、石粉、水洗砂)临时堆存,后销售给永金高速路面分部。 (三)违法事实 你公司堆存于困龙河两侧的碎石成品(公分石、瓜子石、石粉)露天堆放,无防尘控尘措施;场区道路存在扬尘污染,洒水降尘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四)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堆存于困龙河两侧的碎石成品(公分石、瓜子石、石粉)露天堆放,无防尘控尘措施;场区道路存在扬尘污染,洒水降尘不及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