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奚文龙 身份证件号码: 340223**********13 住址: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团结村 2025年4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县年处理20万吨废钢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钢渣回收生产线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开始投入生产至今,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奚文龙是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县年处理 20 万吨废钢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2025年4月10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李定国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以及法定代表人李定国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书证,证明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违法主体。 (二)视听资料。 2025年4月1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和具体情况。 (三)当事人陈述。 2025年4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奚文龙并制作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和具体情况。 (四)现场笔录。 2025年4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现场负责人奚文龙签字确认,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和具体情况。 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9-16-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以及《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对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取值说明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注:2025年4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县年处理20万吨废钢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钢渣回收生产线已建成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有:①有组织废气:集气罩+布袋除尘器。②生产废水:三级沉淀池-球磨废水浓缩斗-板框压滤机。未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有:全封闭的项目原料、尾料堆存场,裁量等级取值3)2.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注:有组织废气为破碎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为原料堆存装卸粉尘、破碎工段未捕集粉尘,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取值3)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注: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县年处理20万吨废钢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办理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取值3)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注: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县年处理 20万吨废钢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涉及新平县生态保护红线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裁量等级取值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注: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县年处理20万吨废钢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钢渣回收生产线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开始投入生产至今,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法行为持续1年8个月,裁量等级取值4)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注: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仅有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取值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注:区域影响为新平县辖区内,裁量等级取值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裁量等级:0。(注: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整改,态度端正,因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一定时间,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尽快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未建设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裁量等级取值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注: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县年处理20万吨废钢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奚文龙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和提供材料方面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注:案发后,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开展整改工作,目前处于停产并正在开展验收有关工作,但该项目废钢渣回收生产线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开始投入生产至今,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已经产生实际排污,环境影响已形成,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注:2025年6月10日新平县统计局出具《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规模证明》,证明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取值-1)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经查询“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本案涉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管控裁量系数上下限区间值为:0.4-0.7,下限c=0.4。生态环境管控裁量系数细化量化情况为:1.行政相对人类别: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3;(注: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纳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5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玉市环〔2025〕37号)名录内,也不属于“正面清单”企业,裁量等级取值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取值3;(注: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平县年处理20万吨废钢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办理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取值3)3.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裁量等级3;(注:查看玉溪辰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取值3)。经计算,对奚文龙裁量处罚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玉溪市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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