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9-15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5-09-05 09:09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当事人新平祥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树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P97UL17

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硬寨村委会

根据2025年3月11日群众来电反映问题线索,2025年3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新平祥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昊公司或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在2025年2月15日至3月12日期间擅自将选矿产生的6362.7吨选铁尾矿拉运到国道227漠沙镇河口大桥至戛洒集镇约750米处漠沙江旁赵金光土地上倾倒,倾倒面积约4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违法主体资;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24年3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0240308-2)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选厂尾矿样品检测结果符合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判别要求。

2025年4月9日,你公司提交的《新平祥昊商贸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后,立即停止了倾倒选铁尾矿行为,并及时完成对倾倒尾矿的清运(清运尾矿和废土量共8740.57吨)和对倾倒土地的平整与复垦,整改费用共计¥98,549.00。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公司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平县戛洒硬寨选矿厂提质增效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玉环审〔2023〕1-5号)(节选)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选矿厂环保手续齐全;《新平祥昊商贸有限公司尾矿记录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2月15日至3月12日拉到运赵金光土地上倾倒的选铁尾矿量累计6362.7吨;《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委托云南环鑫科技有限公司就倾倒选铁尾矿开展(编制)生态损害调查评估报告有关工作。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询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玉市环〔2025〕37号)打印件,证明你公司属于非重点监管企业。

2025年4月17日,新平县统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2025年8月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提供的《索赔启动表》等扫描打印件,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尾矿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2025411日,由我局核准(批准)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2025522日,你公司与我局完成赔偿磋商会议、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由你公司履行生态损害修复义务,承担赠偿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28,969.002025年6月24日,你公司邀请专家完成对《新平祥昊商贸有限公司倾倒选铁尾矿生态损害恢复验收调查报告》的意见咨询(验收),结论为:“...对土壤的污染影响基本消失,该区域生态环境效益得到恢复,同意恢复效果调查结论”。

2.视听资料。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选铁尾矿的违法事实。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倾倒的选铁尾矿已全部清运完毕,并对土地进行了复土平整。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第二次复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上述复土平整的土地已全部种植了玉米玉米长势良好)。

3.证人证言。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案证人普家学(新平县戛洒镇戛洒村委会白糯格15号村民)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选铁尾矿的土地是赵金光的;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间主任吕薛刚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存在。

4.当事人的陈述。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李海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认可

5.现场笔录。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选铁尾矿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复查时你公司倾倒的选铁尾矿已全部清运完毕,并对该块土地进行了复土平整,恢复了土地原有功能。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第二次现场复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5年6月24日,你公司邀请专家完成对《新平祥昊商贸有限公司倾倒选铁尾矿生态损害恢复验收调查报告》的意见咨询(验收),专家给出的咨询(验收)结论为:“...对土壤的污染影响基本消失,该区域生态环境效益得到恢复,同意恢复效果调查结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5年8月22日,我局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基准法定处罚上下限、裁量系数、修正系数等裁量取值情况如下:1.法定处罚上、下限:依据实际处理费用为98549.00元,下限按10万计算、上限按30万计算;2.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4个,其中:违法事实等级取值5、工业固体废物倾倒量等级取值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等级取值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级取值1;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共2个,其中:环境违法行为次数等级取值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等级取值1;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共4个,其中:改正态度等级取值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级取值-2、补救措施等级取值-2、经济承受度等级取值-1;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上下限区间值为0.1-0.4,系数细化量化共3个,其中:行政相对人类别等级取值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等级取值4、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等级取值2。经自由裁量计算,裁量处罚金额¥106,000.00(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

鉴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非重点监管单位,于47日提前完成问题整改(责改时限:415日),于2025624日完成倾倒选铁尾矿生态损害恢复验收全部工作(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总计¥128,969.00,专家意见咨询验收结论为:土壤的污染影响基本消失,该区域生态环境效益得到恢复)。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监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三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符合上述情形的,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案件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进行严格评估,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上述裁量处罚金额(¥106,000.00)减少20%后为¥84,800.00(按“千”取整¥84,000.0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84,000.00(大写: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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