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白孟居,男,哈尼族,1963年0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XXXXXX3614,住所: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大羊街乡妥垤村委会,工作单位及职务:无。 白孟居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5年3月10日,根据《中共玉溪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农办〔2025〕1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委托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对位于新平漠沙农场9队白孟居种植的无筋豆(四季豆)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抽样编号为yxxp1j25018的样品无筋豆(四季豆)所检项目噻虫胺实测数据为0.033mg/kg。证实白孟居存在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11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白孟居于2024年10月在新平漠沙农场种植了20亩左右的无筋豆(四季豆),2025年3月初开始采摘售卖,3月底采摘结束。抽样当天采摘抽样用的是3公斤,价格是5元/公斤,共卖了15元。另外,还采摘了一些用于售卖,大概有50公斤,每公斤5元,卖得250元钱。白孟居在种植无筋豆(四季豆)期间使用过多种农药,具体用了哪些农药,当事人并不清楚,因为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如何配制农药,每次用药都是农药店老板配对好给他们打的。根据2025年5月7日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C202500304),报告中显示的蔬菜样品无筋豆(四季豆)所检项目噻虫胺实测数据为0.033mg/kg数据。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噻虫胺最大残留量≤0.01mg/kg,判定该批次样品不合格。白孟居存在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报告1份;本机关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玉溪农业农村局关于立案查处2025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的通知》;白孟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张慧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农(农产品)罚告〔2025〕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陈述申辩期间,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白孟居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白孟居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序号7不予处罚的裁量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及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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