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5〕 9-17 号)


来源: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时间:2025-10-17 10:10   点击率:4打印】【关闭

当事人/姓名 新平振兴电积铜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定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530427745258225K                            

地址/住址 新平县戛洒镇戛洒村委会白糯格                                           

根据202564日群众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反映问题线索,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当日至613日陆续到投诉地点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510日、142天时间用公司运输车辆拉运选厂选铁尾矿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倾倒,倾倒面积约400㎡,倾倒量为2643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

20256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具备违法主体资格。

20257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公司《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平振兴电积铜厂提质增效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玉环审〔20211-7号)复印件、《新平振兴电积铜厂提质增效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节选,《新平振兴电积铜厂技改干堆尾矿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玉环新局审〔202122号)复印件、《新平振兴电积铜厂技改干堆尾矿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节选,《新平振兴电积铜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节选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20257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公司《三江口拉莫河大箐弃渣场(机制砂)外运统计表》和《三江口拉莫河大箐弃渣场-振兴干堆库(机制砂)输入统计表》复印件、新平振兴电积铜厂过磅单和清运图片复印件,《关于平振兴电积铜厂选铁尾矿倾倒处置费用情况说明》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在2025510日和142天时间里在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倾倒的选铁尾矿量是2643吨,在2025612日、13日、143天时间里已清运回你公司干堆尾矿库的选铁尾矿和废土量是3303.48吨,整个过程处置费用共计叁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捌角捌分(¥33320.88)。

20257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提取了你公司《工业固体废弃物特性鉴别试验报告》(报告编号:H20220413-05)复印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G0653)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选厂尾矿样品检测结果符合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判别要求。

202572日,新平县统计局出具《证明》,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同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询《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玉市环〔202537号),证明你公司属于重点监管企业。

202579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新平振兴电积铜厂在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倾倒选铁尾矿违法行为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将倾倒的选铁尾矿全部清运回你公司干堆尾矿库合法处置,并在倾倒区域进行覆土、种植树苗。

2.视听资料

 20256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就接到投诉以来的核查结果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在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倾倒选铁尾矿的违法事实。

20257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613日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7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云玉环责改〔20259-10号”和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新平振兴电积铜厂在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倾倒选铁尾矿违法行为的整改报告》开展后督察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将倾倒在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的尾矿全部清运回公司干堆尾矿库规范处置。

3.证人证言

20257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环科员吴文芳现场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倾倒选铁尾矿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陈述

20256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环科科长普学云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倾倒选铁尾矿的违法事实。

5.现场(勘察)笔录

 20256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就接到投诉以来的核查结果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倾倒选铁尾矿的违法事实。

20257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613日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7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云玉环责改〔20259-10号”和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新平振兴电积铜厂在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倾倒选铁尾矿违法行为的整改报告》开展后督察并制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将倾倒在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排土场的尾矿全部清运回公司干堆尾矿库规范处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9  23 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环罚告〔20259-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一)法定处罚上限(M)取值实际处置费用共计3.332088万元,实际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M=10万元×3=30万元。

(二)法定处罚下限(N)取值实际处置费用共计3.332088万元,实际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N=10万元。

(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选铁尾矿),裁量等级取值5;工业固体废物(选铁尾矿)倾倒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工业固体废物(选铁尾矿)类别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取值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

(四)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本次为第1裁量等级取值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

(五)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取值-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取值-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

(六)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倾倒尾矿地处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管控裁量系数上下限区间值为0.7-1.0行政相对人类别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取值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裁量等级4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目,裁量等级取值2

裁量模型函数公式计算,裁量处罚金额¥107,312.50取整¥107,000.00)。

鉴于你公司在2025627日收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20259-10号)之前就已将倾倒的选铁尾矿全部清运回该公司干堆尾矿库,并于79日将整改报告书面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你公司于2025630日提交了《关于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申请》,主动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第十三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符合上述情形的,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案件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进行严格评估,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上述裁量处罚金额(¥107,000.00)减少20%后为:¥85600.00(按“千”取整:¥85,000.00)。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85 ,000.00(大写: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至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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