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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学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3162777009 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漠沙镇峨德村委会坝闷小组 2024年12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根据《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411003),对你公司年产35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以下简称:烧结砖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2024年11月11日至19日,你公司烧结砖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150mg/m3)共计42小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书证: (1)2024年12月16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代理权限; (3)朱学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刀静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被询问人(受委托人)身份; (5)普朝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被询问人(受委托人)身份; (6)《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打印件,证明2024年11月11日、16日至19日,你公司烧结砖生产线脱硫塔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折算浓度超过标准限值(150mg/m3)共计42小时(二氧化硫排放折算浓度最大值:257.35mg/m3、最小值:150.26 mg/m3)。 (7)2025年1月16日,调取的《关于年产35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审〔2014〕8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烧结砖生产线已取得环评批复及建设内容; (8)《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年产35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烧结砖项生产线已完成自主验收;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烧结砖项生产线)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10)《新平龙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DA001)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烧结砖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系统完成自主验收; (11)《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按要求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且排污许可证核准的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废气二氧化硫执行标准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150mg/m3)。 (12)“脱硫塔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维管理有关记录表等(节选)复印件,证明2024年11月11日、16日至19日,你公司页岩烧结砖生产线脱硫塔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正常,系统保存的数据真实有效; (13)《关于龙树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停机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烧结砖生产线及脱硫塔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于2024年12月27日开始停产、停机,计划2025年2月15日启机。 (14)《玉溪市高新区星光化验室分析报告单》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烧结砖生产线使用的内燃煤全硫、灰分等指标。 2.视听资料。 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由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刀静辉签字确认),证明:2024年11月11日、16日至19日,你公司烧结砖生产线脱硫塔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折算浓度超标共计42小时违法事实。 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由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刀静辉签字确认),证明:2024年11月20日至12月27日,你公司烧结砖生产正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主要污染物(SO2、NOx、烟尘)排放达标;2024年12月28日至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烧结砖未生产。 3.证人证言。 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由你公司班组长普朝生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陈述。 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由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刀静辉签字确认),证明:①你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约200万元、实际从业人员17人。②对你公司存在上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违法事实的认可。③2024年1月,你公司烧结砖生产线废气排放口因需配套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未按时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运行,被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处罚过1次。 5.现场笔录。 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的《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刀静辉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烧结砖生产线在2024年11月11日9时至19日4时生产过程中,存在脱硫塔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折算浓度共计超标42小时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刀静辉签字确认),证明:①你公司烧结砖生产线于2024年12月27日23时开始停产,计划2025年2月15日恢复生产;②你公司在2025年1月14日收到“玉环责改〔2024〕9-16号”之前,于2024年11月11日至19日下午邀请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查明了脱硫塔废气超标的原因后,及时安排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整改。在之后的烧结砖生产过程中,再没出现脱硫塔废气超标情况。计划在烧结砖恢复生产前,对脱硫设施(如喷淋头等)可能存在堵塞、损坏等问题,安排工人作全面检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2月24日,我局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第9-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裁量结果取整:人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裁量计算法定处罚上下限、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系数、管控系数,裁量等级取值等如下: (1)法定上限:100万元,法定下限10万。 (2)个性裁量基准共6个。①超标因子:1个,等级1;②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等级3;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等级1;④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等级3;⑤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50%以上100%以下,等级3;⑥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等级3。 (3)共性裁量基准共2个。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等级2;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等级1。 (4)修正裁量基准共4个。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级0;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等级-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等级-1;④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等级-2。 (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上下限区间值为0.1-0.4。系数细化量化共3个,①行政相对人类别:重点监管企业,等级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等级3;③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项目,等级5。 鉴于你公司本次超标排污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于2025年3月21日启动,于2025年9月29日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当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规定你公司超标排污案生态损害需要赔偿的费用总计:¥92,3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贰仟叁佰元整),由你公司全部承担,和你公司承诺于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通过验收。以上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上述裁量你公司本次生态环境违法处罚金额人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减少20%后为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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