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水利局 2025 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3号)


来源:新平县水利局 时间:2025-11-21 14:11   点击率:33打印】【关闭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案情简介)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新水罚字〔2025〕3号  刘江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在者竜乡大春河河道腰村大龙潭河段开采砂石料案。刘江

2025年8月25日新平县水利局接到者竜乡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线索并请求核查处理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2025年6月至8月期间,者竜乡在履行河道日常巡查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并掌握2起涉嫌在乡域内擅自到河道中开采砂石并售卖,窃取国家矿产资源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线索。”新平县水利局于2025年9月16日开始指派执法人员龚其明(执法证号:25030818017)、杨跃雄(执法证号:25030818015)、王德俊(执法证号:25030818053)对事件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首先从者竜乡收集到《新平县者竜乡水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5份),分别是:2025年6月24日、8月17日、9月2日、9月15日、9月24日和现场视频图片若干等相关证据材料。然后于2025年10月16日到违法现场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经现场勘验,在者竜乡大春河3#河道采砂石场许可范围以外现场有:块石2堆约20m³,挖掘机1台(兼破碎)。由于近期连续降雨,河水较大,超范围开挖痕迹部分被冲刷,无法现场确认开挖量,加之开挖的大部分砂石料是运往者竜乡大春河3#河道采砂石场加工处理,超范围部分开采的砂石加工后的成品料与原采砂许可范围内开采加工的成品料堆放在一起,调查人员无法区分。根据现场情况确认,超范围开采区域为上游约1000米、下游约50米。当事人刘江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新(水许)字【2021】第10号),为2021年5月拍卖取得,超范围开采问题,新平县水利局于2025年7月4日对其进行约谈警告。根据者竜乡人民政府《巡查记录》、巡查视频图片以及开采设备和现场砂石料存有量分析,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超范围开采属于断断续续开采,从时间节点分析(2025年6月份开始),总开采砂石料的量约500方,日开采量低于50方。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阶次。
 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类“河道管理”第十三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2条“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第(1)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有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结合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种种表现,决定对当事人刘江作出如下水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2025年11月2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水罚字〔2025〕3号)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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