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水利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4号)


来源:新平县水利局 时间:2025-11-21 15:11   点击率:47打印】【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案情简介)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新水罚字〔2025〕4号  姚有才未经批准擅自在者竜乡渔科河渔科段大村村脚开采砂石资源活动案。姚有才//2025年8月25日新平县水利局接到者竜乡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线索并请求核查处理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2025年6月至8月期间,者竜乡在履行河道日常巡查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并掌握2起涉嫌在乡域内擅自到河道中开采砂石并售卖,窃取国家矿产资源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线索。”。新平县水利局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决定成立事件调查组,并指派执法人员龚其明(执法证号:25030818017)、杨跃雄(执法证号:25030818015)、王德俊(执法证号:25030818053)开始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从者竜乡及县相关部门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新平县者竜乡水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6份(分别是:2025年6月24日、8月7日、8月17日、9月2日、9月15日、9月24日);8月7日者竜乡河长制办公室《新平县河长制河长巡查记录表》1份;现场图片4份(分别是2025年6月24日、8月6日、8月7日、8月17日);新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
    2025年9月25日,新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到违法现场作进一步的取证调查,经勘验,现场有:成品砂约40m³,零散块石约20m³;运输车辆2辆,其中云F53003正在运输过程中,车上已经装满成品砂,云L113NJ停留现场待装货,有型号为FR80E  RLN1L9B1X4G311履带式液压挖掘机1台、型号为FR215E2  RHNWDDA1G6G302履带式液压挖掘机1台(兼破碎)、简易工棚1间,型号为TYPE  TZH2-250相复励交流同步发电机1台。
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类“河道管理”第十三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第(2)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当事人属于二次违法,情节严重,且极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的种种表现,决定给予当事人姚有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水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进行缴款。2025年11月2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水罚字〔2025〕4号)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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