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农(农产品)罚〔2026〕5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6-09-02 08:09   点击率:0 【打印】【关闭】

当事人:吴家发,男,拉祜族,身份证号码:53042719******2115,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平掌乡库独木村。

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6年4月9日,根据《中共玉溪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农办〔2025〕1号)要求,新平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委托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对位于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大沙坝养殖场当事人的鸡蛋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抽样编号为YXXP3ZJ26009的样品鸡蛋所检项目:磺胺嘧啶(以磺胺总量计)实测数据为52.09μg/kg。依据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磺胺嘧啶(以磺胺总量计)最大残留量为≤10μg/kg,判定该批次样品不合格。本机关执法人员于5月22日将《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新农(农产品)检告〔2026〕04号】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2026年6月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大沙坝养殖场养了大约5500只鸡,大概产蛋前一个多月使用过一次“磺胺嘧啶”兽药,产蛋期没有使用过“磺胺嘧啶”兽药。根据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C20260975),报告中显示的样品鸡蛋所检项目:磺胺嘧啶(以磺胺总量计)实测数据为52.09μg/kg,佐证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报告1份;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吴家发身份证打印件1份;吴家发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农(农产品)新农(农产品)罚告〔2026〕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陈述申辩期间,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当事人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以上两项共处罚没款人民币伍佰玖拾元整(¥590.00元)。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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