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新平县县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的通告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5〕1746号)等规定,为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和公开透明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经新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平县县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公布。今后如有变动,我局将及时更新项目清单内容。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31日 新平县县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 |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 | 供排水 |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县人民政府 | 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县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
| 县人民政府 | 不包括已经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和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 2 | 交通运输 |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 县人民政府 |
| 城市公交 |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 县人民政府 |
|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 | 县人民政府 |
| 城市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 3 | 教育 |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 4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 5 | 殡葬服务 | 除火化费外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 6 | 保障性住房
| 县所辖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 县人民政府 |
| 县所辖地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符合先租后售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
| 县人民政府 |
| 7 | 文化旅游 | 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及以下景区和未评定等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县人民政府 |
| 8 | 公共设施 | 县政府所在地供热价格 | 县人民政府 | 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需双方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9 | 重要专业服务 | 环保 | 县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 县人民政府 |
| 说明:除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由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余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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