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成本监审报告 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9年重点价格改革任务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和程序,我们对新平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美安城镇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调查审核,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新平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接管运营新平县城园林环卫业务。本公司于2017年成立子公司美安城镇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县城的园林环卫业务由美安城镇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目前,美安公司有员工482人(其中环卫工作475人,管理人员7人);共有环卫车辆30辆(大型钩臂式垃圾清运车2辆、小型钩臂式垃圾清运车13辆、大型垃圾运输车3辆、抑尘车1辆、洒水车3辆、扫地车2辆、装载机1辆、挖掘机1辆、拉土货车1辆、路灯车1辆、吸粪车1辆、分类垃圾三轮车1辆);管理垃圾中转站一座,垃圾填埋场一座。县城建成区内所有市政道路(含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物业小区、居民小组、农贸市场等内部清扫由其管理方负责)的垃圾清扫、垃圾清运和垃圾填埋工作全部由美安公司负责。 二、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和程序 (一) 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3、《云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云价成本〔2016〕165号);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云价成本〔2017〕155号)。 (二) 成本监审的主要程序 收到新平县城市管理局《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后,经初审,材料基本完整,符合要求。2019年9月25 日,成本监审工作组对新平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美安城镇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在对公司的基本运营中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三个环节的成本费用、垃圾处理量等基本数据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审核(具体数据详见附表:新平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核定表)。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 (一)成本核算范围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是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中产生的直接工资(含工人保险)、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油费、垃圾填埋(焚烧)专项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费用(机械修理维护费及车辆保险)。 (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成本的核算方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总成本=事业支出合计+日常运营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单位成本=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总成本÷实际年垃圾清运处理量 (三)审核时间范围 对新平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美安城镇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成本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的成本和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审核。 四、成本费用审核情况 (一)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核定遵循《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第二十二条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新平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美安城镇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2018年由玉溪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基础。 (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核算情况及理由。 1、职工薪酬。公司提供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的职工薪酬(含:桂山街道五桂、凤凰、青龙、太平社区;古城街道古城、锦秀、纳溪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垃圾中转站的职工薪酬)2016年为1242820.32元、2017年为1758905.40元、2018年为1951769.52元。经我们调查了解,公司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的职工2016年为43人、2017年为49人、2018年为53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专用材料费。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提供的专用材料费2016年为14676.00元、2017年为140071.58元、2018年为156885.75元,三年平均为103877.78元,属于合理水平。 3、专用燃油费。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提供的专用燃油费2016年为370000.00元、2017年为560000.00元、2018年为700000.00元,三年平均为543333.33元,属于合理价格。 4、固定资产折旧费。《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运输等行业可以采用工作量折旧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残值率一般按3-5%计算。第二十九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根据以上办法,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垃圾清运车、垃圾收集箱、垃圾中转站设备、垃圾填埋场建设费用及设备费旧年限为10年、5年、30年、16年,残值率为5%进行核定。2016年至2018年三年固定资产折旧费平均核定为2508042.30元。 4、其他费用(车辆修理维护费与保险)。 公司提供的实际发生的车辆修理维护费与保险(含:桂山街道五桂、凤凰、青龙、太平社区;古城街道古城、锦秀、纳溪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垃圾中转站车辆产生的费用。) 2016年为1095591.56元、2017年为1132539.67元、2018年为1078351.98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第三十一条 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四、成本审核结论 经审核的2016年至2018年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相关指标为: 2016年实际垃圾处理量为17610.56吨,核定处理成本为5364410.18元,单位垃圾处理成本为304.61元/吨 。 2017年实际垃圾处理量为19457.3吨,核定处理成本为6207433.95元,单位垃圾处理成本为319.03元/吨 。 2018年实际垃圾处理量为23081.10吨,核定处理成本为6408939.55元,单位垃圾处理成本为277.67元/吨 。 三年平均单位垃圾处理成本为:300.44元/吨。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新平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美安城镇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2018年由玉溪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资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表:新平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核定表 成本监审机构负责人:王 定 周 (签字) 成本监审人员:王为萍 陈云西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新平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核定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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