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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1-09 09:01   点击率:46打印】【关闭



三、执法种类
��(一)行政许可(共1项)
��旅行社门市部初审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二)行政处罚(共51 项)
��第一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项: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旅行杜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项: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大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项:旅行社组织旅游没有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以及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旅行杜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五项: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六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没有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七项: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八项: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杜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九项: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项:旅行社拒绝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 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
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一项: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二项: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三项: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四项: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五项: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六项: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地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七项: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表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表明旅行社明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八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十九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一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二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三项: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四项: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五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lO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六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七项: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1.处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下处罚: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八项: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九项: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4
��第三十一项: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二项: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游客容量控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一)未按规定实行旅游景区()游客容量控制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三项: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等级评定不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二)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等级评定不合格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四项: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未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三)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未按照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五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选择没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选择没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六项:未经审定从事非学历旅游培训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五)未经审定从事非学历旅游培训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七项: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八项: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九项: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八)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服务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项: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的,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九)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的,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一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参照旅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景区(点)等相关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订立合同。”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二项:旅游经营者不按合同和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评定等级进行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三项:旅游经营者不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不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旅游经营者有多个经营服务项目的,可以由旅游者自主选择。”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四项: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未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明确警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第二款:“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明确警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五项:旅游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应当至少有一种以上的外国文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六项: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商店、旅游运输公司、旅游中介的从业人员未经相应的岗位培训,从事旅游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宽,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商店、旅游运输公司、旅游中介的从业人员未经相应的岗位培训,从事旅游工作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七项:未取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从事导游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宽,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 ,不得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内从事专职导游讲解服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八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终止旅游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宽,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终止旅游服务活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九项: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宽,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五十项:以接待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未交纳质量保证金,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纳、吊销旅游定点经营资格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以接待旅游者为主要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未交纳质量保证金,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具体管理由省政府制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五十一项:未经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员、驾驶员,私自从事招徕和组织游客的旅游业务的;索要小费、收受回扣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第三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
��(六)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五十二项: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没有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或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五十三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三)行政征收(共1项)
��第一项 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质量保证金
��征收种类:行政收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商店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四)新平旅游事业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 (4)
��第一项:旅游企事业单位统计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人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项: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情况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事前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项: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旅游事业局行业管理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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