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2项)
�� 第一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县性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二)行政处罚(共30项)
��第一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 “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三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四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五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六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七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八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九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一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 第十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之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五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六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七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八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承办我县与邻地、州、市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勘界办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九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承办我县与邻地、州、市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勘界办。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十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十一项: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十二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十三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十四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十五项:对社会福利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分: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
��(二)侵犯残疾人合法利益的;
��(三)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的;
��(四)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十六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十七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十八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十九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三十项:违法婚姻登记
��处罚种类:撤销婚姻登记;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三)行政强制(共2项)
��第一项: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项: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四)行政征收(共5项)
��第一项:婚姻证书工本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涉及港澳和涉外婚姻的登记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工本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第一条:“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一)申请费每见10元。(二)登记费每件90元。(三)变更登记每件40元。”
��(2)“三定”方案相关规定:“负责全县性社团和跨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
��2、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工本费
��1.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收费标准: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四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51号 2003年7月30日发布实施)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元,申请费标准为每件10元。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五项:华侨、涉台、涉港、涉澳收养女子登记工本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第二条:“收养登记费。民政部门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均按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办理登记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五)行政给付(共2项)
��第一项: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第五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按月拨付和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拨发市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项:残疾抚恤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定补抚恤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优抚安置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六)行政确认(共1项)
��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寿星老人除享受高龄老人的优惠待遇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定额给予生活补助,卫生部门应当定期为其免费体检。”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为‘百岁寿星’授匾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老龄办。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含登记、备案等)(共13项)
��第一项:撤销弄虚作假所设立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项: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时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并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涉及港澳和涉外婚姻的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三项:新行政区域界线标志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我县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勘界办。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四项:取缔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社会福利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城乡福利企业进行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五项:取缔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城乡福利企业进行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六项:取缔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城乡福利企业进行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七项:取缔进行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城乡福利企业进行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八项:取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社会福利机构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城乡福利企业进行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九项:没收虚假收养证明材料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一条:“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项:撤销弄虚作假骗取的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一项: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研究拟定有关政策,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二项《高龄老人优待证》的颁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高龄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高龄老人优待证》。高龄老人凭《高龄老人优待证》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购门票;优先就医,并免交普通挂号费。”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派驻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老年优待证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老龄办。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 第十三项:督促和检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落实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二)调查、反映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2)《关于认真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内容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检查、督促,积极协调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要督促落实老年人的优待内容,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宣传贯彻《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老龄办。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