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33项)
��第一项: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8人,在职17人。
��第二项: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8人,在职17人。
��第三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核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8人,在职17人。
��第四项: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农业部《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8人,在职17人。
��第五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第三款:“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2)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九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 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 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也应实施检疫。”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植保植检站。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6人,在职6人。
��第六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2)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七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5人,在职5人。
��第八项:绿色食品用标企业年检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第三条:“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九项:无公害农产品用标企业年检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用标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年检是指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中心委托管理机构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十项:沼气生产工上岗证核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两个必须,即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第二十五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要组织专业队承包建设,按合同管理,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各地的建设任务要与沼气生产工数量相匹配。”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十一项: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审查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十二项:在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生长地周围或周边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条:“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专项评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十三项:拖拉机注册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3)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十四项:拖拉机登记变更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第十条第一款:“更换发动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第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第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申请拖拉机转入的,应当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农机监理机构,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三)拖拉机行驶证;
��(四)共同所有的证明。”
��第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变更后的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变更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需要办理拖拉机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八)变更登记的日期。”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十五项:拖拉机登记转移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3)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十六项:拖拉机登记抵押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3)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第二十一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十七项:拖拉机登记注销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3)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十八项: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补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2)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拖拉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十九项: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二十项:拖拉机停驶、复驶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2)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拖拉机号牌和拖拉机行驶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二十一项: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二十二项:增驾拖拉机驾驶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农机技术推广业务指导,组织农机试验示范以及农机人才的教育培训,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负责农业机械化的统计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二十三项:换发拖拉机驾驶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3)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二十四项:遗失补办拖拉机驾驶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3)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二十五项:注销拖拉机驾驶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二十六项:农业机械(拖拉机除外)操作证核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一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2)《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 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操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二十七项:农业机械(拖拉机除外)准用证核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2)《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3)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二十八项:农业机械(拖拉机除外)准用证异动登记管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三条:“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异动、封存、报废、按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2)《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领取牌证,并接受其定期检验。
��转让、出卖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不得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对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
��(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农业机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二十九项:农业机械(拖拉机除外)操作证异动登记管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转籍、变更、补换证件,按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2)《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三十项:农业机械(拖拉机除外)准用证检验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联合收割机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
��(2)《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领取牌证,并接受其定期检验。”
��(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和发证工作,开展安全教育;
��(三)管理农业机械牌证,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三十一项:农业机械(拖拉机除外)操作证审验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审验。未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
��(2)《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 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3)《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和发证工作,开展安全教育;
��(三)管理农业机械牌证,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三十二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三十三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3)《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农村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二)行政处罚(共79项)
��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植保植检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6人。
��第二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植保植检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6人。
��第三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植保植检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6人。
��第四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植保植检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6人。
��第五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植保植检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6人。
��第六项: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植保植检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6人。
��第七项:经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农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
��(二)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
��(四)假冒、劣质的;
��(五)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
��(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植保植检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6人。
��第八项:违反《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导服务,包括准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安全间隔期、使用次数、中毒急救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使用范围、增加农药的施用剂量和次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植保植检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6人。
��第九项:违反《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第十项:违反《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收缴伪造、买卖和转让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批发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伪造、买卖和转让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植保植检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6人。
��第十一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8人,在职17人。
��第十二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第十三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8人,在职17人。
��第十四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第十五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第十六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8人,在职17人。
��第十七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第十八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十九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第二十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第二十一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8人,在职17人。
��第二十二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第二十三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第二十四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试验,承担连带责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种子管理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8人,在职17人。
��第二十五项: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2人,在职23人。
��第二十六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二十七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二十八项:向农田灌溉渠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必须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或者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者渔业水质标准。
��对废气、烟尘、粉尘、废渣的排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责令其限期治理,承诺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二十九项: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或者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
��第三十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
��第三十一项: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
��第三十二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清除,警告,责令限期回收,责令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或者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可以处被污染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处以警告或者每亩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责令改正,再次违反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三十三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数5人,在职人数5人。
��第三十四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三十五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三十六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三十七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三十八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三十九项: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由所在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及产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资格。”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四十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四十一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四十二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四十三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四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第四十五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责令改正,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7人,在职15人。
��第四十六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第四十七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第四十八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四十九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第五十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第五十一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第五十二项: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2人,在职23人。
��第五十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各种摊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2)《云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2人,在职23人。
��第七十九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农村环保能源工作站。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5人。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