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新平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1-09 09:01   点击率:76打印】【关闭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8项)
��第一项: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成教办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1
��4.执法职权: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在职权范围内社会力量办学和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的审核、审批、办理许可证书管理职责,并依法组织对他们的督导、评估,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单处或并处以下七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
��(3)行政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人员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项:中小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变迁以及校产的转移,县和不设区的市,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由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成教办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1
��4.执法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教育、民办教育,拟定发展规划,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在职权范围内社会力量办学和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的审核、审批、办理许可证书管理职责,并依法组织对他们的督导、评估,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单处或并处以下七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
��(3)行政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人员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项: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事师训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2
��4.执法职权:负责依法推进全县教育系统内部人事制度体制的改革,完善教职员工的招聘、流动制度,做好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及审核、认定,保护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单处或并处以下七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进行处理。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人员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进行处理。
��第四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二条:“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免予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延缓入学或者停学。需要免学、缓学或者停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因病症申请免学、绶学或者停学的,必须有具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
��4.执法职权:依照法律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延缓入学或者停学审批手续。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单处或并处以下七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
��(3)行政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人员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项:初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成教办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1
��4.执法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教育、民办教育,拟定发展规划,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在职权范围内社会力量办学和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的审核、审批、办理许可证书管理职责,并依法组织对他们的督导、评估,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单处或并处以下七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
��(3)行政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人员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项: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成教办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1
��4.执法职权:依法对县职业学校以及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审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认定、管理,并颁发相应毕业证书。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单处或并处以下七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
��(3)行政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人员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布广告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应当报经批准其设立的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成教办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1
��4.执法职权:依法开展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布广告的审批。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单处或并处以下七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
��(3)行政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人员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八项: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成教办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1
��4.执法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教育、民办教育,拟定发展规划,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在职权范围内社会力量办学和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的审核、审批、办理许可证书管理职责,并依法组织对他们的督导、评估,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单处或并处以下七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
��(3)行政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人员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项:残疾人学校的设置审批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法规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6条、第2款:“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批。”
��②“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永政复〔200210号第14条:“按有关程序指导、审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教育教学管理所
��⑶执法岗位职数:7
��⑷执法职权:残疾人学校的设置审批
��⑸执法责任:按本单位执法责任制追究责任
��第十项:小学代课教师或者合同教师的审批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法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29条、第3款:“因特殊情况急需补充少量未取得合格学历的顶编代课教师或者合同教师时,中学应当报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小学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②“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永政复〔200210号第6条、第3款:“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主管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事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2
��⑷执法职权:小学代课教师或者合同教师的审批
��⑸执法责任:按本单位执法责任制追究责任
��第十一项:应聘中小学任教教师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法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32条:“鼓励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应聘到中小学任教。应聘任教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②“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永政复〔200210号第6条、第3款:“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主管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事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2
��⑷执法职权:应聘中小学任教教师
��⑸执法责任:按本单位执法责任制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五十二项)
��第一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办学、撤销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二项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三项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计划财务处、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4
��第四项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计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4
��第五项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六项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取消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七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八项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九项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十项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十一项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十二项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十三项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十四项 民办学校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十五项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十六项 民办学校未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十七项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十八项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十九项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二十项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二十一项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二十二项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二十三项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二十四项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没收假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事师训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五项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事师训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六项 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中小学培训工作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事师训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七项 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
��处罚种类:相应的行政处罚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事师训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八项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二十九项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生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项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一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二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三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四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五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六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七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八项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三十九项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相应的行政处罚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5
��第四十项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生卫生监督员依据《条例》和本办法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四十一项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4
��第四十二项 社会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公共设施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汉语拼音标注不规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2)《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用字监督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版物用字、广告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其他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三项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
��处罚种类:取消测试员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四十四项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处罚种类:撤销督学职务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二十五条:“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督学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3、执法岗位职数:1
��第四十五项 未经审批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或者经检查、评估未达到规定办学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2)《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培训班或者经检查、评估未达到规定办学标准的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人事师训科
��3、执法岗位职数:2
��第四十六项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报名考试资格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四十七项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5
��第四十八项 以虚假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
��处罚种类:警告、停考一至三年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一)以虚假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四十九项 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
��处罚种类:警告、停考一至三年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五十项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
��处罚种类:没收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6
��第五十一项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
��处罚种类:取消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五十二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处罚种类:警告、停考相应专业一至三年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3
��
��
��
��第四项: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审验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 (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 依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和颁发证书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
�� (5)《云南省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办法》第四条:“义务教育证书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下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颁发。为价钱公里,须经本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证书,也可以授权乡(镇)教育管理机构验印”。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
��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 4、执法职权:依法组织全县初中学校参加高中(中专)招生考试,并对中考工作进行检查、巡查、巡视和监督,依法办理小学以及初中毕业证。
�� 5、执法责任:(1)行政不作为: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单处或并处以下七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进行处理。
��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人员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进行处理。
�� 第五项: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审验
�� 《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颁发办法》第九条:“《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学籍、验印后,由学校向学生颁发。”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础教育科。
��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 4、执法职权:依法组织全县高中学校参加全省高中会考,并对会考工作进行检查、巡视和监督,依法办理高中毕业证书验印。
�� 5、执法责任:(1)行政不作为: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单处或并处以下七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给予辞退。”进行处理。
��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人员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进行处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
上一篇:新平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下一篇:新平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