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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依据及执法职权职责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1-09 09:01   点击率:67打印】【关闭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 3 项)
��第一项:省外单位来我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二款:“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九条第一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九条第二款:“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2)《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第二款:“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3)《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条:“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十一条第一款:“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十一条第二款:“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
��(4)《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第六条第一款:“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审定。”
��(6) “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验证和项目登记。”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第二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对在地震监测
��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第三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第十二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其抗震能力。”第十三条第一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它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三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第二款:“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第十五条第二款:“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施工。”
��(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5)《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6)《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二)依法对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依法审定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第三款:“(三)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鉴定与加固,应当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7)“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二)行政处罚(共10项)
��第一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第二项:不按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①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③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第三项:违反属地管理原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1、处罚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取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第四项:擅自增加(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取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第五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第六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第七项:损坏地震监测设施和破坏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第八项: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3)《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三)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四)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五)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六)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七)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八)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第九项: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动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第十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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