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2项)
��第一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九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6号)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会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以下七种行政不作为问责方式进行单处或者并处:(一)诫勉谈话;(二)责令整改;(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六)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七)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处理和第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
��(3)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处理;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处理;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进行处理。
��第二项:代理记账业务认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云南省会计条例》第八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应当设立会计机构;会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会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认可代理记账业务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39项)
��第一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会机构管理,账外设账或者公款私存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违法金额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的,应当上缴上一级财政。”
��第十二条:“职能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本单位财会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禁止将预算内的资金转移到预算外使用,禁止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会机构管理,禁止账外设账或者公款私存。”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农财科等相关科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九条:“职能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办法取得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收、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
��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等法定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自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者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违法金额限期退还原缴款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农财科等相关科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活动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资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及滥发钱物的,责令单位限期追回资金,并与违法所得一并收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禁止用预算外资金进行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活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农财科等相关科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农财科等相关科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项:预算外资金未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截留坐支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取消账户;逾期仍不改正的,通知开户银行强制将其预算外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第二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农财科等相关科室。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项:招标采购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项: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项: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4.执法职权:依法提供、发放、审验、销毁、管理、稽查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乱收费和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会计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5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会计科、企业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8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会计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5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匿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会计科、企业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8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会计科、企业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8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及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或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
��处罚种类:撤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会计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5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取得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后,方能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会计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5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业务或者进行会计核算;在规定账册以外设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编制记账凭证;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使用会计科目;未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设置会计岗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会计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5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1人,在职42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经建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及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经建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经建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综合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7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企业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5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综合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4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项:占有国有资产的县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企业科、经建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行政征收(共2项)
��第一项: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
��征收种类:行政征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但不得收取手续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4.执法职权:依法征收票据工本费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征收种类:行政收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云价费〔1998〕177号文件:《关于会计证资格、会计电算化考务费和有关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会计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征收会计证资格、会计电算化考务费和有关证书工本费。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行政强制(共2项)
��第一项: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挪用国家赔偿费用;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行政强制种类: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第十四条:“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2人,在职18人
��4.执法职权: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项:财政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
��行政强制种类:收缴国库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2人,在职18人
��4.执法职权:依法收缴违法所得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行政确认(共4项)
��第一项:批复预、决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9人,在职26人
��4.执法职权:依法批复预、决算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项:预算调整确认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门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9人,在职26人
��4.执法职权:依法审核预算调整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项:批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社保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5人,在职6人
��4.执法职权:批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项:罚款代收机构的确认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第五条第二款:“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4人
��4.执法职权:依法确定罚款收入代收机构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行政给付(共6项)
��第一项: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三条第四、五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第二十条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社保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1人,在职26人
��4.执法职权:依法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项: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社保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项:拨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五条第一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社保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拨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项:拨付残疾人事业经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107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社保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拨付残疾人事业经费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项:拨付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经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十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社保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拨付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经费。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项: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第六条第三款:“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
��第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九条:“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
��《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8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先行支付,支付后15日内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费用核拨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财政部门要求申请核拨的赔偿义务机关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10人,在职14人
��4.执法职权: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28项)
��第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责令退还或追回国库库款
��1.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4人
��4.执法职权:依法责令退还或追回国库库款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项:审核、汇总各部门预、决算草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农财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7人,在职26人
��4.执法职权:依法审核、汇总各部门预、决算草案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项:编制本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农财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17人,在职26人
��4.执法职权:依法编制本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项:汇总各乡镇政府预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汇总各乡镇政府预算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项: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项:提出县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提出县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项:编制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1.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编制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项: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改变或者撤销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预算、决算的决定、命令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项:报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报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项:管理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管理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项:下级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责令改正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项:统一管理县级单位银行账户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有预算外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确有必要的,也可再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性账户。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
��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职能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或者收入过渡账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职能单位不得向银行申请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职能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核算机构不得单独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4人
��4.执法职权:依法统一管理县级单位银行账户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项:监督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 各级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四)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国库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项: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项:采购供应商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项:采购供应商在投诉中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处分权。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项: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五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与监督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执收时,必须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未持收费许可证和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6号)第四条:“县以上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省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2人,在职2人
��4.执法职权:依法提供、发放、审验、销毁、管理、稽查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乱收费和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提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负责管理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并拟定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人,在职6人
��4.执法职权:依法审核、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项: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被调查、检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阻挠、拖延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经建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项:查询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经建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依法查询单位有关情况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项:登记保存证据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经建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项:责令停止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责令停止进行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或停止财政拨款,以及责令暂停使用已拨付的财政拨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经建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依法责令停止被查单位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或停止财政拨款,以及责令暂停使用已拨付的财政拨款。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项:公告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经建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依法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者转为有偿使用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追回资金上缴财政,核减财政预算拨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者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与法制税政科、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经建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6人,在职46人
��4.执法职权:依法追回资金上缴财政,核减财政预算拨款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项:县级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实施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项目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种类:核准或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九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企业科、经建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4人,在职6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项: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县级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检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企业科、经建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6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县级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检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项:事业单位自行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财政局教科文科、农财科、行政政法科等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7人
��4.执法职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5.执法责任:按照《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