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2项)
��第一项:向非国家档案馆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未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业务指导科。
��3、执法岗位职数: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向非国家档案馆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事项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业务指导科及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不作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项: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或者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业务指导科。
��3、执法岗位数: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事项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业务指导科及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不作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行政处罚(共6项)
��第一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即: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业务指导科。
��3、执法岗位数: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单位或个人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业务指导科及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不作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务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二项(即: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提供、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业务指导科。
��3、执法岗位数: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业务指导科及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不作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务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务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项: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三项(即: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业务指导科。
��3、执法岗位数: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业务指导科及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不作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务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即: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本条例第一、二款规定,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业务指导科。
��3、执法岗位数: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业务指导科及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不作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务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五项(即: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
��(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业务指导科。
��3、执法岗位数: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业务指导科及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不作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务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项: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复制件出境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业务指导科。
��3、执法岗位数: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执法责任:业务指导科及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不作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务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2项)
��第一项: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业务指导科。
��3、执法岗位数: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事项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业务指导科及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不作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备案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延期向社会开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业务指导科。
��3、执法岗位数:3人。
��4、执法职权:依法对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事项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业务指导科及执法人员具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不作为: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或者辞退。
��(2)行政不当: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发布人: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