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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4-19 15:04   点击率:89打印】【关闭

玉溪市民政局 玉溪市财政局

印发玉溪市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玉溪市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方案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玉溪市民政局                          玉溪市财政局

                     20231228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玉溪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救助对象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后续如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玉溪市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标准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如今后玉溪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保险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救助金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首先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县(市、区)民政局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自受理评估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市、区)民政局申请救助金。

.救助金审核。县(市、区)民政局自受理救助金申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救助金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按规范的短信模板向救助对象及时免费发送救助金到账提醒短信。本方案施行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时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救助变更和终止。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县(市、区)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告知救助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知情权。

(四)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

.养老机构申请绩效补助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手续齐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完成养老机构备案,并于每年1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养老机构。

(3)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

(4)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5)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6)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80%

(7)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8)已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应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申请。本方案实施之后新成立的养老机构应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交享受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申请。

.加强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管理。养老机构要加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在两天内录入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是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的唯一数据来源。县(市、区)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评,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发现养老机构通过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出现错误,责令限期整改,年度内超出(含)三次的,取消年度绩效补助资格。各县(市、区)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资金分配

(一)基本要求。救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2023主要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失能老年人数量、运营养老机构床位数量、财力三个因素,2024年起增加考虑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加权测算分配。

(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积极的地区,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考核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地区,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市民政局每年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市、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补助资金。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主动公示当地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和备案,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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