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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福利补贴相关信息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4-19 15:04   点击率:36打印】【关闭

新平县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

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的要求,我县决定于2023年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如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工作流程。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县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县民政局将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县民政局将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严格审批程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由有意愿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或监护人提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后提交县民政局审批。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村(社区)、乡镇(街道)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因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因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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