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制定依据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实施范围 在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利用宅基地从事住房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管理 居民小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符合本村组实际的住房新建与改建模式及要求,预留住房建设发展用地,引导居民集中规范建房,为住房建设选址提供科学依据。宅基地建房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依据已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房单位(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利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权益的国有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经居民小组、社区、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宅基地管理 宅基地建房实行拆旧建新制度。社区、居民小组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应当根据村庄建设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组织村居民拆除原有旧宅、畜厩、厕所等,充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统筹安排新建住宅、公益设施、道路、供排水及绿化等用地。 (三)建设管理 宅基地建房应当进行勘察、设计,使用的图纸应当由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设计,或者使用通用图。 (四)监督检查 宅基地建房监管实行“三到场”制度。街道办事处的监管机构在受理建房申请后,应当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建房项目依法取得许可后,应当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住房建成后,应当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和《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的要求进行建房。 (五)法律责任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住房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文件施行日期说明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3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xzgfxwjxpxzfadmin/20220420/1344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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