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依据说明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县的防空设施建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内执行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二、各部门职能职责 发改部门要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内容,随民用建筑项目一同下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住建部门要按照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将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纳入行业管理,作为城市规划和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审查审批内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发改、住建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在确保战备需要的前提下,注重平时开发利用,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住建、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负责,竣工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办理竣工手续。 三、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项目);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 1.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200元。 2.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10元。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准)项目,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农民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六、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3年1月15日,本办法自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xzgfxwjxpxzfadmin/20130115/1435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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