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说明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新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范围 新平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制定细则的依据、实施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各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第三章 准入管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具有新平县城镇户籍的; (二)非新平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新平县工作满1年以上的; (三)非新平县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新平县工作满1年以上的; (四)具有新平县户籍,在县域内流动的务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并工作满1年以上的;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 原则上以当年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家庭月收入实发工资6000元以内、单身人士月收入实发工资3000元以内,申请人应提供材料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原则上应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1-2人户配租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的住房,3人及3人以上户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的住房。 第五章 租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最短为1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报资料。 第六章 退出管理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至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4年1月26日,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xzgfxwjxpxzfadmin/20140126/1435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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