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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08-28 20:08   点击率:33打印】【关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今年以来,随着我乡扶贫工作的整体顺利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扶贫道路建设等其他附属设施的建设如火如荼地开展,建设过程中因需要对部分村民进行了征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后续保障工作,是我乡扶贫整体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一、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村(居)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2、土地经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收。 

 

二、基金的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筹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土地被征收后,完全没有土地的为土地完全被征收;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的为土地大部分被征收。

1、“历史失地”--2008年8月8日前被征地。

土地完全被征收的农民由县人民政府人均补贴4000元,集体可视情况给予补助,个人缴费不低于6000元。

土地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县人民政府人均补贴3000元,集体可视情况给予补助,个人缴费不低于7000元。

2、“即征即保”--2008年8月8日之后被征地。

集体按土地补偿费(不含安置补助费)的40%补助被征地农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县政府按集体和个人缴费的30%给予补贴(如: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为5000元,则政府补贴为5000元*30%,计1500元。则个人账户初始为6500元),政府补贴累计每人不超过5000元。

 

三、待遇的给付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额×0.008631526。个人账户积累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1+利率)积累年限。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不得退出。缴费期间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和户口迁出本县(市、省)后,迁入地没有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除上属情况外退保的,只退个人缴纳部分,国家和集体补助部分不予退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完全归参保人所有,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在保证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超过保证期仍健在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去逝为止,无丧葬补助费。

 

四、组织管理

被征地养老保险办理程序:第一步,由被征地村(居)民小组提出参保名单;第二步,报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并公示;第三步,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查;第四,审查合格的,报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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