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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09-15 11:09   点击率:100打印】【关闭


新办发〔201713



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

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平县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新平县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

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

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6



新平县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第十次党委会、市委第五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力推动我县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民营经济紧贴市场、机制灵活,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蕴藏着巨大的生产力,是一支引领改革开放,推动发展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高度重视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各级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县域民营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质量全面提高。2016年,全县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50.9亿元,增长10.1%,占GDP比重达40.8%。民营经济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县域民营经济也还存在总量不足、发展不快、产业不优、民营企业实力不强等问题。同时,民营项目落地难、融资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县域经济不强,根本原因在于民营经济不活,各级各部门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凝聚共识,转变工作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努力开创我县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崭新局面。

二、发展思路

坚定不移地实施“生态立县、产业强县、开放活县、科教文化兴县”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把新平建设成云南重要的现代矿业及精深加工基地、生物资源加工基地、云南高原特色农业强县和云南重要的特色民族文化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云南民族自治县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排头兵的发展定位和“一核三极三带”发展布局。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增加民营经济总量和优化结构为主线,突出完善优惠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健全服务体系、推动结构调整、强化招商引资等重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做大规模总量,提升增长质量,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发展。

三、发展目标

2017年力争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56亿元,增长10%,占全县GDP的比重达到41%左右;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达45.9亿元,增长12%,占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41.7%左右;从业人员达到7.24万人,增长8%

2020年,力争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78.7亿元,年均增长12%,占全县GDP的比重达到45%左右;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4.5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占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45.4%左右;从业人员达到9.1万人,年均增长8%以上。

四、工作重点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梳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实行“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消除部门利益壁垒,让部门不互为前置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着力破解体制机制和政策性障碍。(县委改革办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政府办、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2.提高环评审批效能。取消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依法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刚性约束,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科学实施项目分类管理,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报省、市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

3.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准备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和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用地报批;民营企业用地应尽量申请使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行使好市级下放县区以及省级下放市级,市级又下放县区的全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权,有效缩短供地时限,促成项目及时落地;申请用地资料齐全的,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报批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

(二)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力争出台《新平县规上工业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排5000万元财政资金作为应急转贷资金,为县域内规上工业企业提供银行到期贷款调头,减轻企业续贷压力,该《办法》首先在规上工业企业中试运行一年后逐步推广。积极推荐县域发展潜力较大、发展规模较好的企业申报省、市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新平支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相关部门配合)

5.加大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强银政银企沟通协调,由县政府牵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企业融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融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设立县委、县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库,对发展前景好、后劲足的项目和企业,根据资金需求进行评估。自2017年起,对市场前景好、有核心竞争力,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在自有资金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的40%以上,可协调新平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其余项目建设资金;对处于省、市行业地位领先、市场份额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的重点企业、“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企业,因企业发展营运资金出现困难时,由企业融资协调小组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并举荐,新平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给予信贷支持。对获得贷款的项目,按照当年出台的县级产业扶持政策和稳增长政策给予一定贴息补助。(县金融办牵头,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县财政局、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新平支行等相关部门配合)

6.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民间资本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被我县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租赁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县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7.完善金融服务。进一步强化金融市场监管,规范金融机构运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主动介入、疏堵结合、控制风险,大力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使民间资本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各项信贷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要采取贷款展期、收回再贷、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不能无故停止授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灵活运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表外业务等产品,满足企业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的有效信贷需求。对市场化运作的重点项目积极探索阶段性担保、在建工程抵押等担保方式,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县金融办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中国人民银行新平支行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

8.鼓励上市直接融资。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鼓励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对成功在主板上市融资和“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按照当年出台的县级产业扶持政策和稳增长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县金融办牵头,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中国人民银行新平支行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

9.加大民营企业培育力度。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并购重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培育自主品牌,促进产业升级。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小巨人”培育工程,对企业技术改造、研发能力提升、市场开拓、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市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工业、商贸、农业、旅游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继续实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状大县城民营经济规模。2017年,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大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亿元和营业收入每上亿元台阶的民营企业,按照当年出台的县级产业扶持政策和稳增长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0.推动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以现代矿业及精深加工、生物资源加工、高原特色农业和特色民族文化生态休闲旅游等产业为重点,政府牵桥搭线,企业之间交流协作,企业与省内高校合作,共同攻克技术难关,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对新组建的工程技术中心,被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按照当年出台的县级产业扶持政策和稳增长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根据省、市出台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实施方案,加快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与工业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省和市级技术认定。对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按照当年出台的县级产业扶持政策和稳增长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1.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全面开放,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协调发展。突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制造企业500强等重点招商方向,积极引进县外民营企业到我县发展。县内民营企业招商引资的合作项目、新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同等享受外来企业投资优惠政策。引进项目投资到位的民营企业,享受县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抓住国家西部开放政策,引导企业围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走出去”,鼓励县内钢铁、建材、生物资源加工等行业企业抱团到境外投资建厂,进行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和产能合作。进一步优化对外投资合作财政支持政策,对民营企业为降低境外项目风险而支出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融资信用担保费用,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自营出口的外贸民营企业按照年度海关统计出口业绩,按照当年出台的县级产业扶持政策和稳增长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县招商合作局牵头,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

12.加强民营企业队伍建设。将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纳入县人才培训计划,争取到2020年对全县重点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者轮训一遍,引导企业经营者进一步树立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和合作意识,培育“企业家精神”,打造一支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支持企业分领域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打造一支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民营企业引进并经评审认定的人才,按认定等次,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县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制度,细化帮扶清单,精准对接帮扶重点民营企业,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搭建企业与党委政府良性沟通的桥梁,推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县民营办牵头,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成立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和发展改革、工业商贸科技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等主要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人兼任的新平县改革民营投资重点项目前置审批办公室,高效服务和便利企业投资,强力推进民营经济投资项目和招商项目审批事项,促进有效投资快速落地。凡国家、省、市和县鼓励发展的重点投资项目,经办公室组织和邀请有关专家开展投资项目评估并出具意见,各审批部门依据办公室意见,按照审批程序同步介入开展并联审批工作,把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出台实施办法,细化措施步骤,构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着力破解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落地难、融资贵等瓶颈问题。(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

(三)狠抓政策落实。建立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工作推进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和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约谈有关领导,并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民营办、县统计局配合)

(四)明确目标责任。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抓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及时研究细化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实施方案。县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套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发展民营经济目标任务的考核,确保各项措施早见成效,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县民营办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直相关部门配合)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市政策调整的,按国家或省、市相关政策执行。与《中共新平县委新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发〔20179号)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4号)同类重复的扶持事项,只享受一次扶持,扶持金额就高不就低。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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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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