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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草案)文件解读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1-02 14:11   点击率:503打印】【关闭

一、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细则》,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从2017年开始,县政府成立了实施细则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目标,明确职责,组织学习交流,调阅查阅相关涉水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认真负责,逐条逐项分析研究,于10月底完成《实施细则(初稿)》的起草工作,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8年,结合非法取水、河道采砂石专项整治行动、案件查处和机构改革等工作实际,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多次的修改。2019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县政府授权县水利局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制定《实施细则》工作。并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和征求意见会议,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完成了公众参与阶段的社会公示、问卷调查等阶段性工作。2020年以来,对《实施细则》进行逐条逐项修改完善,最后形成具备组织听证条件的《实施细则》草案。于2020224日启动听证程序,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通过省重大行政决策网站,发布了听证公告共3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名单,组织召开听证会,形成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重大决策听证记录、听证评议记录,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5月29日通过专家论证,针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反复讨论修改完善。202069日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领导小组合法审查。2020619日报县政府办政策法规和办文股审查。2020622日,经县政府办公室转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72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总则、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39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共4条,主要是加强水资源和河道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害,促进全县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安全;进一步明确了地表水、地下水、河道管理范围和部门管理职能职责;鼓励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以及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等方面,提出了总要求,并进行了规范。

第二章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分为水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和河道砂石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两个小节。第一节水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第五至十四条共10条。从事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具体情形;申请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资源论证确定的位置设置取水口,不得随意设置或变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对取用地下水的保护管理方面也作了细化。第二节河道砂石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第十五至二十四条共10条。从河道砂石管理实行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开发利用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禁采期和可采期;河道采砂(石)许可及期限,期限届满处理及禁止性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共2条,主要明确了自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至三十七条共11条,通过调阅、查阅了大量的上位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应处罚的细化条款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至三十九条共2条,明确实施细则由自治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及具体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沿用了《条例》的结构,采取分散式写法,把主要业务工作分章表述,增设了很多原则性规定、操作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规范的重点更加突出,覆盖面更大,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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