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按照《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起草<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实施办法(细则)通知》(便签〔2019〕239号)要求,新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开始着手《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编制工作,由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的副局长担任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矿产资源管理股及地质环境股负责《细则》的编制工作。2019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机构改革完成后,按照职能划分,该项工作由生态修复及矿产资源管理股承担,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了承接和交办,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和延续性。通过内部征求意见和向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广泛征求意见后,结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新检公诉建〔2019〕9号)建议,我局对《细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细则》初稿及编制说明。 二、主要内容 结合当前执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对《条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细则》初稿,《细则》初稿形成后,首先交由局机关股室进行征求意见,多方征求本部门内部意见,并根据反馈已经进行修改完善。2019年12月6日,将修改后的《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往相关县直部门及乡镇(街道),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部门反馈意见4条,未收到乡镇反馈意见。根据乡镇、部门反馈意见及法律顾问建议,并结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新检公诉建〔2019〕9号)建议,对《细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细则》初稿及编制说明。根据2019年11月19日《督查调研工作提醒》中新平县4部单行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制定时间倒逼计划要求,2020年3月4日,将《细则》初稿及编制说明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因政府职能调整,4月20日我局将《细则》(初稿)及编制说明提交县司法局(政府法制职能)进行审查。4月29日,经县司法局审核后,及时根据回复意见进行了修改和检查完善,按要求准备提交政府常务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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