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家层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云安监管〔2013〕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新平县辖区内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主要内容 由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进行受理并处理。可以来人、来信举报。举报地点及联系方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基础股或办公室,电话(传真):0877—7016959。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办公室,电话(传真):0877—7011243或110。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采取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进行,核查人员不少于两名,并向被核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核查情况如实反馈举报人。 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核查属实,按照以下标准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奖励5000元;举报非法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按照查处产品价值的30—50%给予奖励;但最低奖励不低于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按照查处产品价值的30—50%给予奖励;但最低奖励不低于1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举报非法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按照查处产品价值的30—50%给予奖励;但最低奖励不低于1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元。 (二)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超量储存的,奖励100—500元。 (三)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走街串巷进行销售的,奖励1000元;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沿街摆卖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非法或超标产品的,经营数量在1至10件,奖励500元;10件以上50件以下,奖励1000元;50件以上,奖励3000元。 (五)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擅自改变经营地点的,奖励1000元。 (六)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不按规范进行零售的,视违法行为奖励100—500元。 (七)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奖励1000元。 (八)举报新平县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奖励2000元。 对经查实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各受理单位依法处理后填写奖励资金审批表,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应急管理局发放,在举报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举报人或单位。
政策原文: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qtwjxpxzfadmin/20200930/121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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