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一、划定方案制定的依据说明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划定新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 二、划定方案的主要内容 划定方案主要明确控制区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鉴定标准、管控要求、管控要求、法律责任五部分内容: (一)划定的范围 新平县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北起大戛高速(县城段)、南至五彩云楼,东连工业园区桂山片区(不含桂山片区),西到三家村用地边界,总面积13.13平方公里。占《新平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3—2030)》中心城区控制范围24.4平方公里的53.81%。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起重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叉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鉴定标准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四)管控要求 1.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排放不达标及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2.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法律法规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制报废。 3.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约束。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高排放禁用区和达标排放有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由玉溪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进行依法处罚,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三、划定方案的背景及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国家省市县打赢蓝天保护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省市县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明确要求:“各地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其他州、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于2020年5月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工作,2020年6月16日征求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2020年7月27日上午,召开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工作座谈会,征求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普通公众及法律工作者等意见建议,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0条,采纳合理化建议意见5条,并对意见建议进行逐一回复说明。2020年7月27日下午,召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2020年8月3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共提出意见建议7条,通过与会专家的论证,认为该划定方案符合新平实际,切实可行,同意通过《新平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形成提交县政府专题会研究的讨论稿。2020年9月25日,由县政府及司法局分别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2020年9月28日,县政府专题会原则同意了划定方案。2020年11月1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该划定方案,2020年11月9日由时任代理县长刀文高同志签署公布该划定方案并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新政规〔2020〕5号),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 2021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的备案审查意见中指出,该划定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关于‘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超标排放设备被依法处罚过1次以上(不含1次)的企业(个人)纳入失信企业(个人)名单。’没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县人民政府无权设定该事项”。要求停止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适时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自收到审查意见后,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立即停止执行方案内“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超标排放设备被依法处罚过1次以上(不含1次)的企业(个人)纳入失信企业(个人)名单”此项内容。2021年9月30日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同时废止《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新政规〔2020〕5号)。2021年12月6日由县长刀文高同志签署公布修改后的划定方案并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新政规〔2021〕1号)。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2月6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月6日。
政策原文: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xzgfxwjxpxzfadmin/20211206/131513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