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乡人民政府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2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9-09 18:09   点击率:90打印】【关闭

       违法行为人方某于2025年5月15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者渣村米干莫小组集体权属林地建造番茄交易大棚、管理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8项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新平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2025年8月22日,新化乡人民政府对方某作出:1、责令于2026年2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21897.00元(贰万壹仟捌佰玖拾柒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乡罚决字〔2025〕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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