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富新路147号附1号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凤凰社区革棚小组耕地(旱地,永久基本农田)建盖彩钢瓦房用作仓库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8.68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28.6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28.68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号。 2.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凤凰社区革棚218号喻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凤凰社区革棚小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盖彩钢瓦房(棚)经营凤凰家园农家乐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69.6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211.31平方米(彩钢瓦房/棚1155.97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房55.3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244.97平方米(水泥硬化518.17平方米、碎石硬化540.1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269.6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号。 3.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马命115号方某某,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太平社区马命小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盖空心砖彩钢瓦房用作仓库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4.4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94.4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94.4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3号。 4.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马命95号冯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太平社区马命小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盖空心砖彩钢瓦房用作仓库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6.31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66.3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66.31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4号。 5.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台路马家箐小区42号附2号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太平社区马命小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盖空心砖彩钢瓦房用于蛋糕加工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44.46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944.4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944.46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5号。 6.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青龙社区大营26号邓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青龙社区第四小组耕地(水田,永久基本农田)建盖空心砖房用于出租及车库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00.45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空心砖石棉瓦房182.81平方米(出租房98.19平方米、车库84.6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硬化场地91.8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74.62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6号。 7.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青龙社区大营65号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青龙社区第四小组耕地(水田,永久基本农田)建盖空心砖房用于仓库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8.1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77.66平方米(空心砖彩钢瓦房230.09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棚42.27平方米、卫生间5.3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60.44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60.4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38.1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7号。 8.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青龙路88号1幢401室谢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青龙社区第三小组耕地(旱地,永久基本农田)建盖空心砖房用于仓库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4.87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4.87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房204.8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04.87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8号。 9.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凤凰社区第一居民小组(新平一中北面)集体土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盖活动板房、彩钢瓦房、木板房、硬化场地用作公司临时项目部、厕所、堆放杂物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11.21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06.73平方米(活动板房273.36平方米、彩钢瓦房66.08平方米、木板房67.29平方米)和其他设施442.53平方米(硬化场地442.5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1111.21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9号。 10.违法行为戛洒镇达哈村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建盖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25.3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38.35平方米(彩钢瓦棚738.3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86.95平方米(硬化场地186.9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925.3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2号。 11.违法行为水塘镇大口村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集体土地(旱地)建盖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59.39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57.40平方米(党员活动室73.89平方米、卫生间29.99平方米、彩钢瓦棚353.5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401.99平方米(硬化场地401.9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859.39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4号。 12.违法行为水塘镇南达村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塘镇现刀村大麻卡小组集体土地(旱地)建盖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31.7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40.42平方米(彩钢瓦棚440.4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91.28平方米(硬化场地191.2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631.7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5号。 13.违法行为水塘镇拉博村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建盖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91.34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25.97平方米(党员活动室156.27平方米、党员活动室二层的彩钢瓦棚156.27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房62.93平方米、彩钢瓦棚50.5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421.64平方米(硬化场地421.6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691.34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6号。 14.违法行为新化乡鲁一尼村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建盖公益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28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28平方米(空心砖彩钢瓦房503.8平方米、钢架彩钢瓦棚24.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528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7号。 15.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扬武镇大开门社区七公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园地、林地)建盖混凝土搅拌站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530.48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12平方米(料仓占用园地部分22.1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478.91平方米(沉砂池占用园地部分73.76平方米、硬化场地及路面占用园地部分404.21平方米及占用林地部分1000.9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538.67平方米(料仓占用园地部分22.12平方米、沉砂池占用园地部分73.76平方米、硬化场地及路面占用园地部分404.21平方米和占用林地部分1000.94平方米、绿化场地及未硬化场地占用园地部分941.03平方米和占用林地部分96.61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8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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