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邱某某、白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古城街道古城社区啊波左小组集体土地建盖房屋及相关设施经营新平县鸿源农家乐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1)责令邱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57.7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66.92平方米(彩钢瓦住房及接待室344.02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卫生间22.9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846.00平方米(彩钢瓦棚烧烤房相应的混凝土硬化场地248.25平方米、混凝土硬化道路及场地367.06平方米、混凝土浇筑水池及地砖铺设场地230.6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1357.70平方米;(2)责令白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84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64.09平方米(柴棚15.84平方米、彩钢瓦烧烤棚房248.2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15.84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41号。 2.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平县平掌乡曼干村下班良小组位于墨临高速公路班良隧道口西侧的集体土地建设墨临高速公路班良隧道配电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21.98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19.87平方米(混合结构配电房占用林地部分63.31平方米、硬化场地占用农用地部分456.56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47号。 3.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地建设中央水处理站相关设施及用作成品堆放场地占地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51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903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90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802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802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49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