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市建通〔2023〕1号)的文件要求,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努力实现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应保尽保,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以解决城镇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保障方式,加大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力度,充分尊重保障对象的选择权,多渠道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保障范围。新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稳定工作和特殊困难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无法满足应保障人群的前提下,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来实施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 (二)新平县2013版县城规划区范围。具体为五桂社区、凤凰社区、青龙社区、太平社区(不含头塘、麻栗树、丁得片区5个小组)、古城社区(不含团山脚、阿波左、滑石板)、锦秀社区和纳溪社区所辖区域。 (三)梯度保障。新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行一年一申请制度,根据本地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对城镇特困、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其在市场租房居住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三、组织保障 为规范和加强新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新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文鹏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高 山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 智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普学林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白 勇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 旭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段艳琼 县财政局副局长 丁云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陶忠华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王 磊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 方 勇 县总工会党支部书记 张建琼 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雷应兰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马 辉 桂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柏正文 古城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 乐小芳 县民润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普学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抽调组成,人员变动由相应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租房居住并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协议)产生租金。 2.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的家庭成员进行申请,其中1人符合稳定工作、创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满一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3.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储蓄存款利息、各类社保金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4.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得有房产交易记录,以下情况除外: (1)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疾病和灾害,可提供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相关证明。 (2)因离婚财产拆分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可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已按协议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3)其他情况证明材料。 5.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家庭住房租赁补贴:1.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已入住保障性住房但违反住房保障规定,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的; 2.借住、暂住亲属、朋友住房,无租房合同(协议),未实际产生房屋租金的; 3.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私有机 动车,且不得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 5.租住本单位公有住房的; 6.将原有住房出售不满一年以上和出租的(因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火灾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出售房产除外)﹔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于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的; 8.申请人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 9.拒绝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与租赁补贴相关情况的; 10.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补贴的; 11.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新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报名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新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征信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申请人及家庭是否为城镇低保家庭;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认定申请人及家庭是否为脱贫户及三类人员家庭,并出具相关证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县交警大队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车辆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属于残疾优抚对象;县总工会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特困职工优抚对象,并出具相关证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是否属于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特殊优抚人员,并出具证明。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县内政务公开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六、保障方式和标准 (一)保障方式。租赁补贴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错季发放。 (二)保障标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补助标准与新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一致,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残疾户、低保户、市级以上劳模、在档困难职工、烈属、伤残军人、参战退役军人等的申请家庭发放标准为330元/月/户;其他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工作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家庭等补贴标准为270元/月/户,按照户均租住60平方米进行保障,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七、工作纪律 (一)落实责任。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是落实省、市、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之一,也是今后一项长期性工作,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把党和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严肃纪律。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如实申请填报,严禁虚报,骗取冒领。如有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 八、有关要求 (一)租赁补贴起止时间不得超出本自然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补贴对象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新平县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水平等进行动态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领取租赁补贴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复审,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残联、街道和社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对象保障资格审核,确保住房租赁补贴有效落实、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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