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 33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并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调整方案的批复》(新政复〔2024〕53号)和《新平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新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发〔2024〕8号)批准,调整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执行标准 (一)县城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为2.50元/平方米·月;乡镇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为2.40元/平方米·月; (二)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为5.50元/平方米·月,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为6.50元/平方米·月; (四)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4.00 元/平方米·月。 二、相关事项 (一)以上住房租金标准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此次调整租金标准执行后入住的新住户租金均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三、租金收取标准调整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时间自2024年3月1日。 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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