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函〔2023〕10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新平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平县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100号)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玉溪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玉政办函〔2023〕11号)等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新平县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李仕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何 猛 县人民政府督查专员 杨永周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锁闻金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广播电视局局长、县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李红亮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罗忠福 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杨晓梅 县民宗局副局长 普家朝 县公安局副局长 白 勇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兆昕 县财政局副局长 鲁永才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普学林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靖富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白太文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震山 县水利局电气化办主任 何永进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喻家旺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喻建林 县林草局副局长 尤 畅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陈俊文 县气象局副局长 李靖明 新平公路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白勇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新平县地名管理工作,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起草拟订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办法、制度,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各成员单位收集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总召集人审定后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分析、研究、解决地名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保障地名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等。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以纪要形式印发成员单位或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有关部门反映的地名管理情况及问题,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 (三)协同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承担联席会议各项任务,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通力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新平县地名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化,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四、联席会议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指导监督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等单位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发展改革局: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电力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电力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地名领域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应用;指导监督地方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县民宗局:指导监督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制定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公安局: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县民政局:负责新平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上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县内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县内跨县(市、区)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维护和完善国家和市地名信息库数据,公布标准地名信息;推进少数民族语地名标准化;推进地名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做好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县财政局:负责地名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监督各地城市公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车站等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公路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制定交通线、站的命名标准,规范报批程序;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县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水利设施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县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地名标准化有关工作;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县林草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自然保护地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县气象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地气象台站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新平公路分局:指导监督公路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制定交通线、站的命名标准,规范报批程序;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年6月29日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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