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函〔2023〕11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新平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明确成员单位 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力度,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云民规〔2019〕3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新平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 李仕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 何 猛 县人民政府督查专员 杨永周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王 琳 县委督查专员 杨 虹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 李 燕 县委政法委政工室主任 罗 逍 县关工委办公室主任 李兴武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 易永辉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纳应祥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杜宜蔓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沛瀛 县教育体育局总督学 普家朝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曦冉 县民政局副局长 丁 达 县司法局政工室主任 王兆昕 县财政局副局长 何志国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普学林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朱开亮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树远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龚琦雅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左丽琼 县统计局副局长 梅 兰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李俊仙 县医保局副局长 王金生 县总工会副主席 任玉婷 团县委副书记 张远思 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张建琼 县残联副理事长 李志伟 县税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一是研究拟订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县政府提出建议;二是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三是督促检查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四是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 (二)按照会议召集人的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或工作情况通报; (四)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由县民政局、县委政策研究室、县委网信办、县委政法委、县关工委、县人大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统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保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税务局等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县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一)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群团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健全信息报送机制。督促指导乡镇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二)县委政策研究室: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三)县委网信办:指导县级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 (四)县委政法委: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督导问责。 (五)县关工委:组织动员全县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六)县人大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监督有关单位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七)县人民法院:做好本级受理和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八)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九)县发展改革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十)县教育体育局:监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教育关爱工作,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提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的能力。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校园欺凌等行为强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农民工未成年子女随迁就读机制,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 (十一)县公安局:督促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带离护送、协助就医、立案侦查、调查取证、伤情鉴定等工作,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 (十二)县司法局:加大对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组织、协调、检查力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各有关单位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三)县财政局: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和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制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动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开展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务工专项行动。 (十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六)县农业农村局:推动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土地权益。 (十七)县文化和旅游局: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博物馆等文化公共场所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免费开放,并提供专门服务,着力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十八)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全县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九)县统计局: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二十)县乡村振兴局: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困境儿童问题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内在联系,将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脱贫户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重点关注对象。 (二十一)县医保局: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因看病就医而产生的经济压力。 (二十二)县总工会: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人文关怀、亲情关爱,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二十三)团县委: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二十四)县妇联:认真执行《新平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推广;依托留守儿童之家、妇女之家等活动场所,配合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关爱服务;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及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引导他们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加强亲情关爱;动员妇联干部、巾帼志愿者“爱心妈妈”队伍,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结对开展关爱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帮助。 (二十五)县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困境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做好农村留守、困境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六)县税务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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