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畴应符合《条例》规定。 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第四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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