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一事一审”原则和 “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原则。 第三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信息公开保密专门审批人,办公室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部门。 第四条 下列信息属于单位保密事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遇有单位保密事项的,应不予信息公开: (一)涉及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的;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不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且容易产生负面影响的; (五)上级涉密文电贯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未公布前需要保密的)、主要领导交办的临时保密事项;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流程为: (一)各股室在制作或编辑整理信息时,应当同步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 (二)对本单位各股室提出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信息产生或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涉密进行复审,并签署书面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主任应及时将审查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办公室组织保密审查时,认为信息确定的属性不准确、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商请相关股室(所)重新确定属性。 第七条 对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局确定。 第八条 对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信息衍生后续的信息对外公开前,应重新按本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本单位网站刊载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 第十一条 对未履行信息保密审查审批手续或保密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以及未通过办公室而擅自公开信息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股室(所)负责人的责任。导致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隐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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