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动态清理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 第六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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