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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审计局关于修订印发《新平县审计局 请销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股(室)、中心: 《新平县审计局请销假管理制度(修订稿)》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新平县审计局请销假管理制度》
新平县审计局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平县审计局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结合新平县审计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平县审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期限 1.事假。干部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假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请事假年底要从年休假中抵扣。 2.病假。病假凭诊疗单或付款证明,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参照《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执行。 3.婚假。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享受婚假18天。 4.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为1-3天,如果职工去世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干部职工在休丧假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5.产假及护理假。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6.育儿假。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7.陪护假。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8.年休假。根据《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规定,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干部职工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三章 原则、权限及程序 1.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2.审批权限。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日以内的由股室(中心)负责人审批,1-2日由分管领导审批,3日及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股室(中心)负责人请假,2日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日及以上由局长审批;分管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请假由AB角审批。参与审计项目人员请假需经审计组组长审批同意后再按以上规定程序报各级负责人审批。 3.请假程序。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的方式代请,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4.建立销假报告制度。以上所有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到所在股室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上级相关部门在请销假方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平县审计局请销假管理制度》(新审发〔2018〕9号)废止。 附件:请假审批表
请 假 审 批 表 | 申请人 |
| 所在股(室) |
| 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开始上班时间 | 年 月 日 | 请假类型 | 事假( )、病假( )、公休假( )、其他( ) | 请假原因 |
| 正在参与的审计项目名称 |
| 审计组组长意见 |
| 股(室)意见 |
| 分管领导意见 |
| 主要领导意见 |
| 备注:请假1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参与审计项目人员请假要先由审计组组长审批,审计组组长批完再按程序报各级负责人审批。各分管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请假由AB角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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