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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基层单元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是指:经过培训的,在地震等灾害事件发生第一时间(约1小时内)抵达现场开展应急或救援的人员,如灾区当地的基层官员、消防人员、急救医护人员、基层组织(村委会、社区等)负责人及志愿者等。从一般意义上讲,第一响应人并不是一支具有固定人员、固定职位及固定保障团队的队伍,而是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临时组建的队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一响应人的含义扩大为不论其拥有何种救援技能而首先到达灾难现场的个人。所以广义上讲,任何一个社会人都有可能成为第一响应人。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辖区内所有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队伍的组建、管理、培训、演练、保障和调用。 第四条 目标任务 以乡镇(街道)为主体,重点面向村(居)民小组深入开展基层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队伍建设,切实做到强能力、补短板,解决地震应急“最后一公里”问题。通过队伍建设,使每个村(居)民小组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队伍保持在3人以上,具备快速响应、指挥协调和专业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指挥现场民众徒手或利用简单工具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能以最快速度疏散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有效获取并上报灾情、配合和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平战结合;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坚持快速响应、科学施救; (四)坚持公益属性、志愿参与。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队伍组建 (一)队伍以行政村(社区)为基本单位进行组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优先选拔责任心强、身体素质好、熟悉本地情况的骨干人员,确保每个村(居)民小组不少于3名的“第一响应人”队伍,重点区域、学校、医院、企业等要全覆盖。队伍由乡镇(街道)统一领导,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业务培训,接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业务指导。 (二)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熟悉本地情况,热心公益事业。主要从村组干部、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民兵、基层医务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志愿者中选拔。 第七条 队伍架构 (一)每支队伍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 (二)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功能小组,如: 信息收集上报组:负责灾情信息收集、上报、传递和通信保障。 自救互救组:负责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受困人员进行初步搜索和转移,对伤员进行初步止血、包扎、固定等急救处理。 转移安置组:负责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 重大危险源(次生灾害危险源)排查组:负责灾后重大危险源和次生灾害危险源的排查判别,及时引导危险源地区群众转移并上报有关信息。 抢险保通组:负责排查“四断”(断路、断水、断电、断网)情况,参与抢险保通。 治安维稳组:负责维护灾区秩序,保障疏散和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心理疏导组:负责灾区群众心理疏导,降低民众恐慌情绪。 第八条 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生力量,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收集上报信息,支持上级决策指挥; (三)维护灾区秩序,有序避险疏散和转移安置; (四)储备专业技能,提高基层处置灾害综合能力。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人员管理 (一)登记建档:乡镇(街道)牵头建立队员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培训记录、考核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辖区内各村(社区)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队伍人员名册进行一次摸排,及时更新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二)建立联络机制: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督促指导各行政村(社区)建立基层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微信群,用于应急通讯、日常调度及宣传教育。 第十条 装备与物资管理 (一)为队伍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装备(如铓锣、头盔、应急灯、急救包、口哨、扩音器、简易破拆工具等),并建立装备台账。 (二)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物资的日常保管、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三)消耗性物资需及时补充和更新。 第十一条 培训演练 (一)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轮训,内容应包括:地震基础知识、灾情评估、搜索与营救技术、医疗急救(CPR、止血包扎等)、应急通讯、心理疏导等。 (二)乡镇(街道)要督促各村(社区)第一响应人队伍负责人每半年开展一次人员调度,保障第一响应人履职情况。 (三)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第一响应人队伍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响应流程。 (四)鼓励队员自学和参加更高级别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检查和指导 (一)乡镇(街道)每年对辖区内村(社区)第一响应人队员的出勤、培训、演练及应急响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每年对各乡镇(街道)第一响应人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对队伍建设管理不佳、培训演练组织不力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启动条件 本区域及周边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后,队伍自动进入待命状态。接到上级指令或根据现场情况研判后,队长立即组织队员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第十四条 响应流程 自动集结:队员通过预定通讯方式(如电话、微信群、对讲机等)收到指令后,迅速到预定地点集结。 领受任务:队长根据灾情初步判断,分配各小组任务。 开展行动:各小组按职责分工,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迅速开展行动。 信息报告:行动期间,保持信息畅通,定时或随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 行动终止:接到上级明确指令或现场专业救援力量全面接管后,方可终止响应行动。 第十五条 安全准则 (一)始终将自身安全置于首位,严禁冒险作业。 (二)所有搜救行动必须两人以上协同进行。 (三)进入危险区域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四)遇到无法应对的危险情况,应立即停止行动并上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队伍建设和运行经费应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装备购置、人员培训、演练组织、队员补贴等。 第十七条 通信保障 确保队伍配备可靠的通讯工具,并建立多元化的应急通讯联络网,以应对公网中断等极端情况。 第十八条 社会动员 积极宣传第一响应人队伍的公益性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防灾减灾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新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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