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12-04 09:12   点击率:23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政务)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局门户网站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拟公开信息中心(股室)进行初审后,提交局办公室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最后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批,主要领导可授权一名副职行使信息公开审定权。拟公开信息实行“先审查后发布”和“一事一审”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局办公室业务人员需在2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外网)政务信息的审核。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正在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核人员(科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由承办科室(单位)将文件及所对应的电子文档送局办公室发布。各科室、直属单位还应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进行更新,确保上网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清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纪检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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