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水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责任人审核确认。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确定并制作、更新,经办公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处室。相关处室负责办理,经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答复。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由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初审,保密审查负责人和主管信息公开的领导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或答复申请人。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保密审查领导小组不能决定的,报请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禁止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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