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为提高文件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制定水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一、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二、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开属性的确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各种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人社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机关内部管理事务资料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在拟定公文时,应首先进行保密预审查,并在发文单上明确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办公室在进行文稿审核时,应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办公室应对公开属性缺失的公文暂缓打印和用印。 四、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开展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应将公文提材料、新闻通稿等进行发布。 五、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办公室每月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六、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照办公室公文印发程序办理;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开属性。 (三)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四)所有拟公开的公文,正式发文时均需在文末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 七、文件印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做好登记归档工作,便于后续查询。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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